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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文号:乌政办〔2013〕560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暂停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一些市民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反映民办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学问题,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经调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多头审批,管理缺位。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市范围内,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审批和核准的涉及到多个部门,一些单位和部门未认真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要求。二是非法办学、超范围办学现象严重。由于市民群众对教育培训的需求增大,参加人数逐年增长,一些社会人员未经批准非法办学,非法办学点多以民宅为场所,无教师资质的人员授课现象较多,师资力量及教材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三是非法办学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社会稳定。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市人民政府决定暂停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由各区(县)政府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落实”的原则,对辖区内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清理整治。对已取得合法手续的民办教育机构,相关部门要将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及时反馈至审批部门,并限期整改;对未取得办学手续的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待整治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研究和管理,以促进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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