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2〕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有关企业:

《红河州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红河州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1〕229号)(以下分别简称国发23号、国发40号、省政府《实施意见》、《决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国发23号、国发40号、省政府《实施意见》、《决定》等文件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三项行动”(安全生产责任、治理、执法)和“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技术装备建设、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州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工作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国发23号、国发40号、省政府《实施意见》、《决定》精神为核心,重点抓好“一树立、三坚持、三强化”。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要坚持预防为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要坚持落实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把各项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员工。要坚持依法治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并加大职业危害防治力度,维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要强化科技支撑,全面实施“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科技规划,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加快研发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要强化应急处置,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要强化基础建设,制定完善安全标准规范,加强职业安全培训,健全安全监管体系,打造一支作风扎实、业务精通、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通过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扎实抓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迅速行动,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对国发23号、国发40号、省政府《实施意见》、《决定》等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努力推动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红河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二是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三是要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范围组织生产,严禁以资源整合、技改为名违法生产,严禁“以探代采”。五是必须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事项,严禁向不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发包。六是外包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七是城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必须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认后方可施工。八是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九是要推行安全技术装备,全面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来抓,认真落实县市、乡镇两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

(四)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

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责任的权重。认真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五)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明确打击重点。继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县市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2.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加强跟踪监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既要打击非法生产领域,也要严厉打击经营环节收购非法产品的经营行为,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4.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

(六)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1.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以事故总量和较大以上事故相对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

——要继续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大力推进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

——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联合监控机制,加快城市地下易燃易爆品管线隐患排查治理。

——继续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专项治理。

——严密防范建筑施工坍塌坠落以及农业机械、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冶金等其他各行业领域的安全事故。

2.突出加强煤矿安全治理。深化煤矿瓦斯防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利用政策和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加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火灾严重等矿井的安全管理。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3.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4.强化源头治理。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和行业安全准入条件和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准投入生产和建设。

5.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监管监察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防范治理职业危害。

(七)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1.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快国发23号、国发40号、省政府《实施意见》、《决定》文件确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确保按期投入应用。督促企业加快安全设施装备更新改造,引导高危行业企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能力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要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托企业建立一支专业的或具有安全生产救援能力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

(八)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

1.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重点在工矿、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2.推进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班组安全建设,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要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好“安全发展、科学发展”为主题的第十一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九)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照省政府《决定》和州政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管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安全监管人员,要结合本地实际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四、相关要求

(一)完善工作方案。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各县市、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方案进行细化和完善。要选准着力点,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故防范、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强化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力度,不断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手段和方法,努力提升安全监管成效。

(二)强化学习宣传。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好国发23号、国发40号、省政府《实施意见》、《决定》文件的主要精神;要组织、督促政府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县、乡政府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干部职工抓好学习贯彻落实,特别是安监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要带头学习,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和省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州安委会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进行督促检查。

(三)严格信息报送。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工信委、州教育局、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体局、州卫生局、州安监局、州旅游局、州质监局、州工商局、州供销社等有关部门,每月3日前要向州安委办填报上月的安全生产年活动报表(见附表),每季度末向州安委办报告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小结。

(四)加大责任考核。州人民政府将把各县市、各部门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报送“安全生产年”活动小结和安全生产年活动报表的情况,突发事故(事件)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纳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

联系电话:373282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2年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2.2012年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3.2012年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4.2012年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情况统计表

5.2012年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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