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昭政办发〔201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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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市政府办公室对《昭通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昭通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11个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机构及中央、省驻昭单位办公室。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定量为主、严格实行量化考评的原则。
(二)坚持质量第一、最大限度减少差错的原则。
(三)坚持奖惩结合、提高信息质量效率的原则。
三、评分标准
(一)信息采用记分
1.《昭通政务信息》采用1条整条记3分,采用1条简讯记1分;《信息专报》采用1条记8分;《调研参考》采用1条记6分;《昭通政报》采用1条记6分。
2.除昭阳、镇雄、威信、永善4个省级政务信息直报点外,其余7个县和市直各部门报送的政务信息,被市政府办信息技术科综合整理转报,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每条记15分,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每条记6分。
3.昭阳、镇雄、威信、永善4个省级政务信息直报点,直接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并被采用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年终信息考评得分予以记分。
4.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按时按质向市政府办报送的书面约稿信息,经综合整理转报,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每条记15分,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每条记8分。
5.同一条政务信息被多次采用的,实行累计加分。
(二)领导批示加分
上报信息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20分;被国务院办公厅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5分;被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5分;被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同一条信息被多位领导批示的,实行累计加分。
(三)工作失误扣分
1.未按要求完成信息约稿任务的,每条扣10分。
2.信息严重失真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条扣20分。
3.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0分。
以上(一)至(三)项记分之和,为最后得分。
四、考评方式
(一)信息采用情况实行按月通报制,每月对各县区、市直单位信息采用条数及评分情况进行通报。
(二)年终根据得分排名,县区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市直单位设特等奖2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8名,予以表彰奖励。
(三)年终获特等奖的县区评选先进个人2名,其余获奖单位各评选先进个人1名。先进个人原则上从信息员中评选,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市政府办评定。
(四)省级政务信息直报点,在全省直报点中排名第20位之后的,在省政府办公厅调整直报点时,取消其省级政务信息直报点资格。
(五)政务信息公共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继续按照昭政办发〔2011〕26号文件执行。纳入市政府公共绩效管理考核的市直单位,须全面完成政务信息绩效考核目标任务后,才具备政务信息工作评优获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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