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浙江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浙江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浙江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浙财农〔2012〕26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沿海滩涂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决定对《浙江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10〕2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所申报工程列入《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或区域滩涂围垦规划,按规定要求落实省统筹耕地指标并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二、将《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新开工项目还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的第二款修改为:围垦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及批文。
三、将《管理办法》第九条中的补助方式修改为:“滩涂围垦专项资金实行分类定额补助”;将4500亩(岛屿地区为2250亩)以上(含)的省重点围垦工程补助标准修改为:“2012年及以后动工、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为2250亩)以上(含)的省重点围垦工程(不含宁波市,下同),每亩定额补助5000元。2012年以前动工的项目按照原补助政策执行。”
四、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滩涂围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批准的新建或续建围垦工程中海堤、水闸的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支出。
五、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为确保工程质量,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的10%要在工程整体完工验收合格后再下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2年8月11日
附件
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
浙财农字〔2010〕254号文件原条文
修改后的条文
修改说明
第五条2.所围工程列入《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或区域滩涂围垦规划,按规定要求落实省统筹耕地指标并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2.所申报工程列入《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或区域滩涂围垦规划,按规定要求落实省统筹耕地指标并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将所围工程修改为所申报工程,表述更加准确。
第八条2.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及批文;
第八条2.围垦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及批文;
补助时间提前,即分期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批复后可给予补助。
第九条滩涂围垦专项资金实行分类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为2250亩)以上(含)的省重点围垦工程(不含宁波市,下同),每亩定额补助3000元。
第九条滩涂围垦专项资金实行分类定额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2012年及以后动工、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为2250亩)以上(含)的省重点围垦工程(不含宁波市,下同),每亩定额补助5000元。2012年以前动工的项目按照原补助政策执行。
明确滩涂围垦补助形式为分类定额补助;对2012年及以后动工、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为2250亩)以上(含)的省重点围垦工程(不含宁波市)每亩补助标准从3000元提高到5000元。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滩涂围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批准的新建或续建围垦工程中海堤基础处理和土石方填筑、护坡、隔堤工程,引、排水闸,以及相配套的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等支出。
第十一条滩涂围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批准的新建或续建围垦工程中海堤、水闸的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支出。
对滩涂围垦专项资金资金支出范围表述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为确保工程质量,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的10%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下达。
第十二条为确保工程质量,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的10%要在工程整体完工验收合格后再下达。
专项资金最后10%的下达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调整为工程整体完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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