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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千岛湖校区的批复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文号:浙政函〔2015〕21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千岛湖校区的批复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建设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千岛湖校区的请示》(浙教计〔2014〕152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千岛湖校区(以下简称千岛湖校区)。千岛湖校区由淳安县负责投资建设,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负责办学,产权归属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二、淳安县要落实建设资金,确保千岛湖校区如期交付使用;同时,不因千岛湖校区的建设而削减对当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的投入。
三、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要统筹安排两个校区的办学,妥善解决教师调配等问题。淳安县要在教师住房、医疗、交通及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协助做好千岛湖校区的安全稳定工作。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千岛湖校区建设的指导,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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