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千岛湖校区的批复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浙政函〔2015〕21号
颁布日期:2015-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千岛湖校区的批复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建设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千岛湖校区的请示》(浙教计〔2014〕152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千岛湖校区(以下简称千岛湖校区)。千岛湖校区由淳安县负责投资建设,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负责办学,产权归属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二、淳安县要落实建设资金,确保千岛湖校区如期交付使用;同时,不因千岛湖校区的建设而削减对当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的投入。

三、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要统筹安排两个校区的办学,妥善解决教师调配等问题。淳安县要在教师住房、医疗、交通及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协助做好千岛湖校区的安全稳定工作。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千岛湖校区建设的指导,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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