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体育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体群〔2013〕247号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提升我省公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2013年在全省继续开展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测试工作。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制定了《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试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活动。
附件: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试行)实施办法
浙江省体育局
2013年6月7日
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公民体质与健康水平,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推动浙江省全民健身科学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我省3~69周岁公民体质健康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3~69周岁浙江省健康公民个体的体质评定。按年龄分为幼儿(3~6周岁)、青少年(7~22周岁学生)、成年人(20~59周岁不含学生)和老年人(60~69周岁)四个部分。
第三条实施《标准》坚持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提倡公民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基础上,定期按照《标准》进行体质健康测定。
第五条浙江省体育局主管全省的《标准》施行工作,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施行工作。青少年(7~22周岁学生)体质测试与评价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由教育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标准》测试评定由县级国民体质监测站负责实施,并出示测试报告。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派技术监督员对县(市、区)国民体质监测站点测试进行现场督查,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派技术监督员负责巡查。测试数据应报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数据库备案。
每年5月和10月为《标准》测试月,每年6月和11月为《标准》测试结果发布月,由体育行政部门公布。
第七条《标准》等级证书由浙江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小组统一印制,并由负责审定和评级的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测试者按年龄组参加测试并获得相应等级证书,若超出年龄组需重新参加测试评级。
第八条开展体质健康测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操作,为受试者提供测定结果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按规定保存测定数据和资料,并对受试者的测定结果保密。
第九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施行《标准》与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健身指导结合进行,收集并统计分析施行《标准》的信息资料,积极扶持建立体质测定站。
第十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推行《标准》标准中的作用,推动体质测试人员队伍建设,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
第十一条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应将施行《标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体育教学、科研等单位应当做好施行《标准》的科研、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乡镇应把施行《标准》作为开展城市体育和农村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社区居民和农村农民参加《标准》测试。
第十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在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体育锻炼的基础上,积极鼓励本单位职工参加《标准》测试。
第十四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对在《标准》施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确保开展《标准》考核所需费用,由同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列支。
第十六条对体质与健康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和单位可将《标准》作为招生、招工、保险等体质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标准》由浙江省体育局负责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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