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棚户区改造区块的住宅开发项目部分享受省棚改政策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棚户区改造区块的住宅开发项目部分享受省棚改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松政发〔2008〕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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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7-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松政发〔2008〕24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棚户区改造区块的住宅开发项目部分享受省棚改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加快我市旧城改造工作步伐,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调动和鼓励开发企业积极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棚户区计划内改造区块的住宅开发项目部分享受省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
2006年5月—2008年7月1日市棚户区计划改造区块内的住宅开发建设区块中,属于被拆迁户回迁拆一还一、不找差价的部分。
二、依据
(一)以市棚改办、市监察局、市建设局拆迁办、拆迁承办公司和开发企业联合签订或认定的回迁协议及回迁面积为准。
(二)以市规划局核定的回迁住宅规划建筑面积为准。
三、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二)经营性收费减半。
(三)人防结建费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程序
开发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以五单位联合签订或认定的回迁协议面积和市规划局提供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基础数据,在确认回迁楼按协议时间优先开工建设和回迁的基础上,到市棚改办领取《绿色通道通行证》,开发企业持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五、要求
(一)严把拆一还一、不找差价回迁协议签订和认定关,严禁弄虚作假,举报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开发企业不得借机超范围、超标准享受棚户区优惠政策,否则,取消所有优惠政策,并清出松原市房地产开发市场。
(三)未优先建设回迁楼的,已开工的商品房不准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已发放的收回;未开工的不准发放《施工许可证》,分期改造的棚户区回迁楼不准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
(四)市棚改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此文件核实减免范围,然后按区块分别下达享受棚改政策计划。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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