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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部分限制措施的通告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部分限制措施的通告
津政发〔2004〕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2月13日发布实施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告》(津政发〔2004〕15号)。目前,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经全部扑灭并解除封锁,防治工作由应急转为常态,通告中有关停止鸟类运输;鸽、观赏鸟类限飞措施;关闭鸟类交易市场;暂停举办信鸽竞翔、广场鸽放飞等活动;禁止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出售活禽;禁止宾馆、饭店、超市、集贸市场及熟制品加工厂(户)屠宰加工活禽等限制措施,已具备解除的条件,从即日起予以解除。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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