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1〕2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目前,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存在着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原市劳动局所承担的对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职能已全部划入市经贸委,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今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统一由市经贸委负责。
二、特种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国家确定的其它特种作业。
凡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核、发证的不准上岗。
三、培训、考核的内容主要依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及有关规定确定。培训单位由市经贸委审查认定。考核、发证工作由市经贸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后,方能取得上岗操作证。
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凡驻长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县(市)区属企业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在长春地区从事特种作业活动的零散人员等都必须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五、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时组织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参加培训,坚决杜绝各种违章行为,保证持证上岗。对由于无证上岗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将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市经贸委外,其他各部门一律停止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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