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9-0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9〕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霜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管理工作的认识。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履行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的职责、把做好民工有序流动管理工作作为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的重要环节,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抓实抓细。按国家劳动保障部要求,春节前要加强宣传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避免民工盲目流动。招收农村和外地劳动力的,应积极主动考虑安置遭受洪灾地区的劳动力。在春运期间,要尽量保持外出务工人员的相对稳定。劳动、公安、工商、交通、建委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防止出现民工潮。用工单位对回家过春节的外地民工,要同铁路、交通等部门协调联系保证他们安全返乡。对留长春市过春节的外地民工要安排好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春节前不允许介绍外地劳动力进入我市城镇务工。

三、为配合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民工有序流动管理工作,工商、劳动部门要在一季度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纠正非法职业中介行为。

四、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严格控制和清理进入我市城镇务工的农村和外地劳动力的规定,实行使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申报审批制度。对适合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的行业和工种限制使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以便为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今年我市对农村和外地劳动力进城务工实行计划调控。用工单位要在2月10日前把使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计划,按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区和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就业服务局。市劳动部门要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下达《1999年农村和外地劳动力调控计划》。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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