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政发〔2003〕35号文件有关开发区管理权限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浙政发〔2003〕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政发〔2003〕35号文件有关开发区管理权限的补充通知

2004-4-9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35号)已下发各地各部门执行。对文件中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管理权限和扩大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理权限的意见,在执行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请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依法行使派出机构职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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