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嘉奖试行办法》

颁布单位: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87-10-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嘉奖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嘉奖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试行。

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嘉奖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争创世界名牌产品,扩大出口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批量生产的产品在国际展销评比中获奖的,均按获奖级别给予嘉奖。

第三条产品在国际展销评比中获奖,按其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分为世界级、洲际大区级和地方区域级三种级别。

第四条获国际奖的产品在获奖后由生产获奖产品的企业及时填报“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登记表”,并提供评奖组织单位、参赛规模、评奖情况等有关证明资料及奖牌、奖状(复印件),报市创优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产品的获奖级别,由市创优办公室会同市外经贸委、贸促会、市财政局、参赛企业和它的主管局(公司)等有关单位共同认定。

第六条获国际奖产品经认定等级后,由市创优办公室负责上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嘉奖。

第七条对我市获国际奖的产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同时,由市财政局按国家质量奖的奖金来源渠道,对获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计奖标准按获奖级别和等级(金奖、银奖、铜奖等)确定。金奖的标准是:世界级三万元,洲际大区级两万元,地方区域级一万元。银奖和铜

奖分别为同级金奖的70%和50%。同一个产品多次在国际上获奖,可重复得奖,但一年内在国际上获奖两次以上的产品,只按最高级别得一次奖。奖金重点用于奖励为获奖产品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并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198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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