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鼓励企业扩大自营出口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鼓励企业扩大自营出口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发〔2005〕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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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2005年度鼓励企业扩大自营出口的意见
淮政发〔2005〕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对外贸易总量的快速扩张,提高外贸依存度,现就2005年度鼓励企业扩大自营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补贴。市级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其保费由市财政补贴50%。
二、对自营出口产品创知名品牌给予奖励。本年度获得国家级品牌的自营出口产品,每一个品牌奖励5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对企业参加由市外经贸局组织、省外经贸厅牵头的境外交易会,市政府对每个参展企业给予补贴1万元人民币,县(区)参加境外展企业以及全市出口企业参加省外经贸厅组织的重点境内交易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参展补贴由市外经贸局协调解决。
四、对市级出口创汇企业(含市级外贸公司、自营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经济开发区私营创业园内外贸公司)年内自营出口达到一定条件的,由市财政给予奖励。
1、上一年度自营出口实绩低于5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本年度自营出口超过50万美元的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上一年度自营出口超过5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本年度自营出口比上年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自营出口实绩低于200万美元的外贸公司,本年度自营出口超过200万美元的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上一年度自营出口超过200万美元的外贸公司,本年度自营出口比上年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3、本年度自营出口实绩达到奖励条件的企业,自营出口超基数部分中的机电产品,每美元再奖励0.01元人民币。
4、为鼓励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对企业出口总额中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成套设备,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5、符合本文奖励对象的企业,年各项获奖累计奖励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五、奖金来源:
按财政管理体制,市级企业由市财政负责奖励,县级企业由县(区)财政负责。
六、实施办法:
1、年度结束后,由市外经贸局于下年度1月底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核算,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奖金。
2、奖金50%用于降低出口换汇成本,50%用于奖励经营者和对出口创汇有直接贡献的人员。
3、各县(区)在本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
七、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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