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汕尾市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7]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吴家豪(市法制局)

联系电话:3363984

传真:3361717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汕尾市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7]3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一)现行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部门规章;

(三)广东省政府规章。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集中力量,对属于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现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牵头实施或配合实施的省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梳理,逐项研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意见及相关理由和依据。

各县(市、区)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清理建议,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

需要清理的行政法规(共655件)和省政府规章(共272件)目录已刊登在省法制办门户网站(网址:WWW.fzb.gd.goV.cn)“法制公告”栏,具体内容可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网址:WWW.chinalaw.gov.cn)“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和省法制办门户网站“法律法规查询系统”上检索,部门规章可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上检索。

二、清理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涉及以下内容的需要进行清理:

(一)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例如,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二)法规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明令废止的,应建议予以废止;

(三)法规规章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建议宣布失效;

(四)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五)法规规章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

(六)法规规章的规定违反上位法(例如,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部门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政府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七)法规规章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例如,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规章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越权设定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八)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修改;

(九)行政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与行政法规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十)部门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十一)实体法已修订而相对应的程序法未修改或者上位法修订后下位法未修订等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冲突,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十二)法规规章对同一用语作出不同界定(例如,不同法规规章对同一主管部门的称谓不一样,同一词语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内涵不一样)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十三)规章的名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十四)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例如,违反WTO规则或我国“入世”承诺;法规规章名称有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十五)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清理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对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人员,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任务。为按时完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下达的清理上报任务,2007年5月2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应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并将回执(见附件),报市法制局。

附件:

行政法规规章建议修改或废止回执

(报市法制局)

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文件名称

建议修改或废止理由

规范性文件建议修改或废止回执(报市法制局)

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文件名称

建议修改或废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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