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和宣传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府办函[2003]150号

关于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和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我市是气象灾害多发地区,目前已进入台风、暴雨季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最近关于防灾工作的重要批示:“今后要千方百计做好预防突发暴雨造成山洪暴发、山体滑坡的工作。要建立健全气象、水文预报体系,把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和水文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地区,让这些地区的各级领导和群众及时做好预防工作”,切实做好《东莞市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东府令第44号)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将防灾减灾工作落到实处,保障我市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和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气象部门要根据灾害性天气对我市可能带来的影响程度,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121”气象服务电话、手机短信等有效、快捷方式,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广泛告知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能根据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防御指引,迅速有序地做好防御工作,从而有效地减少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二、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等新闻单位要加强与市气象部门的联系沟通,落实专人负责接收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预警信号,并及时播(刊)出。同时,要根据季节转换,采取专题采访和刊登图文资料、标语广告等多种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气象预警信号的宣传工作。

三、“121”气象服务电话和手机蠖绦欧袷欠⒉计笤ぞ藕诺闹匾馈5缧挪棵庞С趾兔芮信浜掀蟛棵牛扇∮行Т胧繁!?21”气象服务系统线路畅通,确保手机气象短信及时发送。

四、各镇区、各单位尤其是教育部门,要重视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发布和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手段,对气象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指引、接收气象预警信号的途径等知识进行长期的普及宣传教育,提高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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