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07〕1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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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办〔2007〕18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区节能减排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百日行动”方案》的总体部署,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尽快扭转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被动局面,确保2007年我市节能减排任务目标全面完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节能减排“百日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桂林市节能减排“百日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区节能减排工作座谈会精神,确保2007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全面启动我市节能减排“百日行动”,通过百日攻坚行动,确保完成今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5%,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95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37万吨。
为确保实现以上工作目标,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为此,桂林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桂林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张秀隆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束华、刘明昱、巫家世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章熙骏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发改委王志洪副主任兼任,市经委、建规委、环保局、统计局各派一名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综合组、工业节能组、建筑节能组、污染减排组和统计监测组。综合组设在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四个统筹:一是统筹节能减排的全局工作;二是统筹对节能减排的督查工作;三是统筹制定节能减排系列相关制度;四是统筹管理,加大投入力度。另外,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媒体宣传工作。工业节能组设在市经委,承担有关工业节能方面的工作;建筑节能组设在市建规委,承担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工作;污染减排组设在市环保局,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市经委协助开展工业减排工作;统计监测组设在市统计局,承担节能减排有关指标的统计及进展情况的监测。
二、主要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污染严重小企业工作
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进一步摸清落后产能、污染严重小企业的基本情况,制定淘汰关闭落后产能和污染严重小企业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列出淘汰关闭企业名单和时间进度表,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
牵头单位:市经委、市建规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
(二)全市重点监控23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
1.全面启动全市23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推动企业准确合理地分析能源利用状况和水平,查找节能的薄弱环节,明确节能方向,挖掘节能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牵头单位:市经委,时间安排:2008年3月底完成2007年度的能源审计工作。
2.在全面分析今年我市三季度23家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四季度节能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市经委,时间安排:10月30日前完成。
3.根据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要求参加全国千家节能会议的桂林康密劳铁合金有限公司,提交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书面材料。
牵头单位:市经委,时间安排:10月30日前完成。
4.对23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超能耗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实行挂牌督办,并做好能耗情况调度工作。
牵头单位:市经委,时间安排:10月30日前完成。
5.做好2008年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项目投资要比2007年增长20%。
牵头单位:市经委,时间安排:12月底前完成。
(三)全市开展拉网式的环保专项排查行动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以环保专项行动为平台,进一步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超标排污和久拖不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以挂牌督办的形式进行整改,促进企业治污。各县区都要制定严密方案,逐个行业、逐个企业进行排污状况大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查出来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将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违法排污企业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以挂牌督办的形式责令其限期整改,促进企业治污,切实解决问题。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时间安排:10月中旬前完成排查,10月下旬公布2007年第二批挂牌督办企业名单。
(四)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治污减排工作,加快治污工程项目建设进度。
一是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程,2007年完成北冲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及阳朔田家河水源净化厂的建设及环保验收;加大前期工作力度,确保上窑污水处理厂、临桂、灵川、兴安、荔浦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在2008年开工建设。二是加强水污染源治理,重点抓好桂林康密劳铁合金有限公司废水循环利用、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荔浦纸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等污水治理项目的按期启动。三是加大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的建设,重点抓好国电永福发电公司脱硫项目的验收及市区10吨以上锅炉脱硫项目的前期工作;四是抓紧实施污水在线监控系统建设,30%国控重点污染源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规委、市市政局,时间安排:12月底前完成。
(五)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
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改力度,对未批先建、不批也建的建设项目,以及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责令停建、停产、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超过总量指标、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等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区域限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
(六)全面贯彻实施建筑节能标准。
1.严格执行自治区即将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设节能设计标准》(修编)、《民用建筑节能检验规范》、《通风与空调系统性能检测规范》、《民用建筑与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技术规范》(试行)和已于10月1日生效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划》(GS50411—2007)等建筑节能标准。
牵头单位:市建规委,时间安排:全过程。
2.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启动大型公共建筑、机关办公建筑等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建设,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施公示。
牵头单位:市建规委,时间安排:全过程。
(七)建筑节能10项技术推广与应用。
重点推广地源热泵、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空调节电、自隔热混凝土砌块、页岩烧结多孔砖、空心无梁楼板、新型建筑防水、新三级钢、高性能混凝土、照明节电等10项建筑节能技术。建设部门要认真组织各县研究学习,并且编制出专项计划付诸实施,10月底前要取得明显效果。组织开展县以上的路灯照明系统采用全数字智能路灯节电技术进行节能改造,11月底前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建规委、市市政局,时间安排: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专项计划编制在10月底前完成,县以上路灯节能改造在11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八)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工作。
建立健全统一、科学、全面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落实各县、区专职能源统计机构和人员,组织全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统计人员参加自治区的相关统计业务学习,完成各县区能源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经委、市环保局,时间安排:10月底前各县建立能源统计机构、充实能源统计人员;12月底前分批完成全市、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能源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加强全市节能减排的宣传工作。
做好节能减排“百日行动”重大主题宣传活动,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营造出全社会良好的节能降耗宣传氛围。定期制定简报,并在不同类型媒体上开设专版、专栏、专题报道,向社会宣传开展节能减排“百日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相关科普知识。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时间安排:全程宣传报道。
(十)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全民参与行动。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7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参与行动。
1.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
牵头单位:市建规委,时间安排:全过程。
2.节能减排青少年行动。
牵头单位:共青团桂林市委,时间安排:全过程。
3.节能减排企业行动。
牵头单位:市经委,时间安排:全过程。
4.节能减排学校行动。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时间安排:全过程。
5.节能减排军营行动。
牵头单位:桂林警备区,时间安排:全过程。
6.节能减排政府机构行动。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时间安排:全过程。
7.节能减排科技行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时间安排:全过程。
8.节能减排科普行动。
牵头单位:市科协,时间安排:全过程。
(十一)建立完善节能减排约束激励机制。
1.落实国家污水收费政策,按照新的排污收费标准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加强排污收费稽查;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提高电价;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予以重罚,并扣减脱硫电价。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时间安排:全过程。
2.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不予出具上市融资的环保核查证明。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时间安排:全过程。
3.建立节能减排奖励制度,对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区和企业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时间安排:12月底前。
(十二)开展全市节能减排督查工作。
认真做好全市节能减排等综合督查前的准备工作,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节能减排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要求。
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时间安排:10月份,开展一次综合督查;市环保局11月、12月各安排一次减排督查。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桂林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节能减排百日行动。各县、区、各部门和企业务必要大力加强对节能减排百日行动的领导,行政一把手是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亲自抓好督促检查,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花更多的时间、更大的精力去具体抓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实处。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协同开展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制和问责制
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奖惩依据,与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直接挂钩,对没有完成节能降耗和环保任务的,取消其当年评优创先资格;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于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偷排、滥排污染物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三)进一步加大投入
加大政府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各级政府都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明年市本级财政将安排2000万元,财政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区最少要安排200万元,其他县、区最少要安排100万元。从国家鼓励的产业出发,挖掘一批好的企业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项目,争取国家更多资金和政策支持。要用开放改革的办法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建设,积极利用社会资金,落实国家污水收费政策,推进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
(四)加大督查和执法力度
要认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专项督查,定期通报各县区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和环境质量状况,坚决查处违反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多次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并给予最高限额处罚。
(五)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先进经验,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资源意识和节能减排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时时讲节约”的良好氛围,配合好全国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配合好我市开展的节能减排百日行动。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布节能减排进展情况,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使公众对企业的环保行为实行有效监督,形成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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