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06〕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市府办《转发市民政局惠州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6〕43号)要求,为推进我市地名数据库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名普查工作,对我市城区、乡村等小地名进行调查,校正、更新、补充地名资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一)行政区、居民点、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名称;

(二)河流、湖泊、山峰和山脉名称;

(三)道路(大道、路、街、巷)名称;

(四)建筑物(住宅小区、大楼、大厦、广场、商业城、商住楼、酒店宾馆等)名称;

(五)旅游景点名称。

二、普查工作的组织

地名普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各县(区)民政局区划地名股负责资料收集汇总工作。

三、普查方法

地名普查采取由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全面、地毯式普查。

(一)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将管辖范围内的地名逐一列表登记,上报乡镇、街道办。

(二)乡镇、街道办将村(居)委会上报的地名普查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并上报县、区民政局。

(三)县、区民政局将各乡镇、街道办上报的地名普查资料进行分类汇总,输入地名信息登记系统,并将系统资料拷贝上报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对各县、区上报的地名信息资料进行汇总。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对地名普查工作的领导。各县、区要成立地名普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从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林业、旅游等部门抽调。各乡镇、街道办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地名普查工作。

(二)保证经费到位。地名普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地名普查工作情况,及时做好经费预算。

(三)严格按时间表推进普查工作。2007年1月为准备阶段,各县(区)、乡镇成立地名普查工作机构,制订普查方案,部署开展普查工作;2月4月为普查登记阶段,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全面开展普查登记工作;5月6月为资料分类汇总上报阶段,各地将普查资料分类汇总后逐级上报(市民政局联系电话:2809515)。

附件:1.地名普查登记表·行政区

2.地名普查登记表·群众自治组织

3.地名普查登记表·居民点

4.地名普查登记表·建筑物

5.地名普查登记表·单位

6.地名普查登记表·道路

7.地名普查登记表·河流

8.地名普查登记表·湖泊

9.地名普查登记表·山峰

10.地名普查登记表·山脉

11.地名普查登记表·旅游景点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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