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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营性土地项目招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商工作,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会议的决定,现将规范我市经营性土地项目招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与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因此,今后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经营性土地项目,不能通过招商引资方式直接确定项目业主,必须要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二、经营性土地项目招商时,只能进行项目信息推介,但不能签订协议、合同或意向书,也不能签合作备忘录。在招商项目册中明确其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在经营性项目用地正式出让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信息或由市国土、规划及相关部门及时告知有开发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
三、市一级的经营性土地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集汇总,在召集发改、建设、监察、规划、招商、环保等部门进行会审的基础上,提出招商推介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招商局及相关部门对外进行推介。
四、市属六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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