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教育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8-10-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平教监〔2008〕11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财政局、监察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切实解决使用中的挤占、挪用现象,促进和保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教学与电化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进一步推进教育现代化,促进全市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豫政[2008]48号);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教财[2006]4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省新闻出版局《20O8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豫纠组[2008]8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豫发改收费[2007]16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教教材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电教[2008]4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信息技术教育经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免收的学杂费中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信息技术教育费中含电教教材费。免收信息技术教育费后,开展信息技术所需信息技术教育费由学校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具体标准是:小学(四、五、六年级)每生每期30元(含电教教材费8元),初中(一、二年级)每生每期40元(含电教教材费12元)。高中学校仍按照省发改委审批的标准每生每期收取12元电教教材费。该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许挤占挪用。

二、信息技术教育费使用范围和程序

(一)信息技术教育费(含电教教材费)使用范围和程序

凡是开设信息技术课和开展电教教研活动的中小学(包括高中)电教教材费按照隶属关系以县、(市、区)为单位,按规定标准和每学期实际学生人数,按时、足额(即:初中在校实际人数x12元,小学实际在校人数x8元)汇兑上缴河南省电化教育馆,在省财政厅监督下,由省电教馆统一采购学校所需的电教教材,按省教育厅规定学校不得采购未经河南省电教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未列入省电教教材推荐目录的电教教材。

(二)信息技术教育费剩余部分使用范围和程序

中小学校在公用经费列支的信息教育费在使用电教教材费后的剩余部分经费,主要用于学校设备正常运转的电费、日常维修和维护所需的费用,通信线路租用费,计算机教师和电教教师业务培训费用,学校购买硬件设备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统一采购。

三、信息技术教育经费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学校公用经费时应根据信息技术和电教

教材费使用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分别安排,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在每年三月份、十月份向学校拨付公用经费时按学校学生数足额拨付电教教材费,以利于学校及时购置所需电教教材,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各级学校要加强信息技术教育费的使用管理,建立经费使用专账,保证信息技术经费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截留或挪用。各级电教部门要协助和指导各级学校征订省教育厅审定的电教教材,准确掌握各级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费当年应收、应支和实收、实支的情况。

四、信息技术教育经费管理工作督查

信息技术教育经费是各级学校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将每年对各县区和学校使用信息技术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导和检查。对使用管理工作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于挤占、挪用、滞留、不按照规定操作信息技术教育经费的,不认真组织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活动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纪者将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五、本文件精神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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