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1991年9月4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1-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1991年9月4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任免的报告,决定:

一、免去薛寿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务。

二、免去胡厚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副秘书长职务。

三、免去黎祖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职务。

四、增补宗光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副秘书长。

五、增补罗立文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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