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央统战部 国家宗教事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统战部、民宗局:

为了做好第二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工作,根据中央关于精简和规范评比表彰活动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修订了《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办法

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3年7月6日

相关附件

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办法.doc

http://www.sara.gov.cn/docs/20130717163238312680.doc

附件

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办法

(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2010年8月10日发布,2013年7月6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09〕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是在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宗教界人士。

第三条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体现先进性、代表性。

第四条中央统战部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组建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中央统战部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每3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先进集体候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标准,各项考评达到优秀;

(二)和谐寺观教堂主题创建活动开展较好;

(三)与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相关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等工作落实较好;

(四)能够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先进个人候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规守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有一定的宗教造诣,品行良好,能够团结、教育和引导其他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

(三)积极主动地投入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并对推进此项活动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各地可在第六、七条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评选条件。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九条先进集体评选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拟参加先进集体评选的宗教活动场所向主管该场所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送说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二)主管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的逐级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第十条先进个人评选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由拟推荐人员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提出推荐意见,报送主管该场所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时提交说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二)主管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的逐级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第十一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推荐和上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前,应商同级党委统战部门。在此基础上应征求相应宗教团体的意见。

第十二条拟参加先进集体评选的全国性宗教团体直属宗教活动场所和拟参加先进个人评选的全国性宗教团体直属宗教活动场所中的宗教界人士,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出具相关材料,直接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报。

第十三条国家宗教事务局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推荐报告后,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第十四条国家宗教事务局将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五条在公示期间,发现拟表彰对象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核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不再进行替补。

第十六条中央统战部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予以表彰。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进集体名额最多15个。由评审委员会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活动场所数量为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推荐5名宗教界人士为先进个人候选对象。

第十九条全国性宗教团体直属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推荐2个场所和2名宗教界人士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主管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对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逐级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获得先进个人称号的宗教界人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主管的人民政府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实后,逐级报请国家宗教事务局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违反本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的;

(三)违反本宗教教义教规,在信教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表格样式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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