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英国演员蒂娜·梅及其乐队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10〕551号
颁布日期:2010-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英国演员蒂娜·梅及其乐队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551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10]47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邀请英国演员蒂娜·梅及其乐队一行5人,于2010年5月2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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