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参事室关于学习贯彻《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参事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皖政办〔2010〕5号
颁布日期:2010-03-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参事室关于学习贯彻《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参事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0〕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参事室《关于学习贯彻〈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参事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一日

关于学习贯彻《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进一步做好参事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参事室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第565号令,以下称《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做好参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和加强参事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参事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推进参事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学习温家宝总理在纪念国务院参事室成立60周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入理解参事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落实《条例》各项规定。要进一步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参事工作、支持参事工作的浓厚氛围。要积极研究制定《条例》实施细则,推进我省参事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二、认真做好参事推荐、遴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荐参事拟任人选,不断健全和完善参事后备人才库。参事主管部门要按《条例》赋予的职责开展参事遴选工作,创新参事遴选机制,真正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较高社会知名度、较强参政咨询能力,有一定的代表性,具备履职身体条件”的人员充实到参事队伍当中。

三、积极支持配合参事依法履行职责。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参事通报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邀请参事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政府参事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课题调研,主动提供文件资料、工作信息,重视吸纳政府参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府参事民主监督,及时帮助解决参事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生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重视发挥参事工作联络员作用,积极为政府参事开展课题调研、参加社会活动提供支持,努力推动参事工作健康发展。

四、充分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参事要按照恪尽职守、坦诚建言、因人而异、各展所长的要求,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加快崛起进程的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工作。要进一步自觉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注重用新思想新观点观察研究新问题;要进一步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转变调研方式,不断提高咨询国是、建言献策的质量和水平;要进一步主动反映社情民意,继续发扬敢于直言的工作作风,更好地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要进一步做好统战联谊工作,凝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安徽经济社会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参事工作机构建设。按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尽快完善省政府参事室的机构和职能,保障省政府参事室在省政府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按职责开展工作。省政府参事室要主动加强同各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履行组织、管理和服务职能,大力推进学习型、创新型、效能型机关建设,积极营造讲真话、言实情的工作环境,努力将省政府参事室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的政府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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