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宜政秘〔2014〕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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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为禁燃区:袁柏路——沿江路——外环北路——环城南路——环城东路——站南路—中山大道——迎宾大道以内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火电和集中供热除外)。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前,禁燃区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火电和集中供热除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发改、经信、规划、建设、环保、工商、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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