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下级机关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下级机关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对下级行政机关报送市政府公文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报送公文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0〕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下级机关来文处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0〕55号)文件要求。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凡能当面协商解决的问题,能以口头或电话请示、报告的问题,不得向市政府行文。

二、各单位对确需市政府决策及协调解决的事项,在向市政府报送前,应主动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并征得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方可行文报送。

三、各单位上报市政府的公文,要在正文后附上附件,附件中应说明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的情况及分管副市长意见、主办部门意见和协办部门意见。

四、各单位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应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应为单位主要负责人。

市政府办公室将继续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公文严格实行退文制度。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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