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工作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文号:巢政〔2015〕94号
颁布日期:2015-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巢湖市工作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巢湖市工作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5日

巢湖市工作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创新创造环境,激励全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设立巢湖市工作创新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创新,是指在推进我市跨越发展过程中,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解决普遍存在的重大问题,在全市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在合肥市、全省乃至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新机制和新办法,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第四条创新奖以创新项目实施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设提名奖和创新奖,创新奖在提名奖中产生,提名奖和创新奖原则上均不超过5个。奖项数量可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数量和质量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创新奖评选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机构

第六条市委市政府成立创新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创新奖评选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担任,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核拟获奖项目名单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督查和目标效能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选和公示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创新奖评选条件为:

(一)创新程度:创新项目在工作机制和方法上须有公认的创新内涵,包括首创性或部分借鉴外地、外单位经验与本地、本单位实际相融合的再创新。

(二)效益程度:创新项目应具有显著的绩效,在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能够起到重要作用,并得到巢湖市及以上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的充分认可和肯定。

(三)领先程度:创新项目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或在合肥市、全省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或先进水平,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推广程度:创新项目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或在合肥市、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示范推广意义。

(五)完整程度:创新项目应具有明晰的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方案、科学的实施过程。

第八条创新项目由实施单位自愿申报,申报主体为本办法第三条所指适用范围单位。申报主体所辖部门、机构、单位所实施的创新项目,均由申报主体统一申报。合作创新项目,应经合作单位协商明确牵头单位及申报主体后申报。

第九条申报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项目实施过程结束一年以上未申报的,不能参与评选。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被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等5项工作“一票否决”的,不得参加当年工作创新奖评选。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须不涉及法律纠纷。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创新奖评选工作原则上按照申报、初审、评选、审核、公示、审定、奖励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参评单位每年2月底前申报上年度参评创新项目,填写《巢湖市工作创新奖参评项目申报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15份)。创新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牵头单位、参与单位)、项目内容、创新措施、主要成效。如有辅助材料,需一并报送,辅助材料主要指市级以上的表彰奖励证书、肯定性评价的有关文件和领导批示、主流媒体肯定性报道及其他能够证明创新项目领先成果的材料。

(二)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登记、整理、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完备的,封装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评选。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参评项目,专家组评出创新奖建议名单。

(四)审核。领导小组对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拟定获奖候选名单。

(五)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项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对不符合评选标准的项目取消评奖资格。

(六)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获奖候选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七)奖励。创新奖评选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评选结果全市予以通报,并给予创新奖2万元/个奖励、提名奖1万元/个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创新奖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创新项目申报单位人员不得参加相关评审决策。

第十四条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工作创新奖的,一经查实,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在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奖项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对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十五条承担创新奖评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选,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对在评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巢湖市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http://zwgk.chaohu.gov.cn/disclosure/Info_open_content.aspx?id=41755&classid=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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