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巢湖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巢政办〔2012〕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巢湖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3

1.1编制目的………………………………………….3

1.2编制依据………………………………………….3

1.3适用范围………………………………………….3

1.4工作原则………………………………………….3

2组织体系…………………………………………….4

2.1市级应急指挥机制……………………………….4

2.2工作制度………………………………………….4

3监测预警…………………………………………….5

3.1监测预报………………………………………….5

3.2预警信息发布…………………………………….6

3.3预警准备………………………………………….7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7

4应急处置…………………………………………….8

4.1信息报告………………………………………….8

4.2响应启动………………………………………….8

4.3分灾种响应……………………………………….8

4.4现场处置…………………………………………12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12

4.6信息公布…………………………………………13

4.7应急终止或解除…………………………………13

5恢复与重建……………………………………….…13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13

5.2调查评估…………………………………….….14

5.3征用补偿………………………………………..14

5.4灾害保险………………………………………..14

6应急保障…………………………………………….15

7预案管理…………………………………………….15

8附则…………………………………………………16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16

8.2名词术语…………………………………………2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暴雨、台风、暴雪、干旱、寒潮、霜冻、冰冻、低温、高温、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的程度,对气象灾害实行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实施,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台风、暴雨引发江河洪水、山洪、渍涝等洪涝灾害及由于持续少雨导致的干旱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霜冻、高温、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等灾害,由市政府视情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置。

2.2工作制度

实行气象灾害综合研判工作制度。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分析汇总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有关灾情、险情信息,判断预估气象灾害的可能影响程度及未来发展态势,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应对处置建议。

建立气象灾害应对部门联动制度。气象局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农委、林业、水务、卫生、安监、海事、供电和通信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工作制度,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各成员单位加强信息互通,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会商,加强配合协作,各自做好应急准备和防范处置工作。

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络员会议制度。气象局不定期召集开会,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研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好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气象局、水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水文监测预报系统、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等建设,优化气象加密观测站网,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过程的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市政府要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相关气象灾害应对协调联动部门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在市政府的组织和指导下,气象局建立以各乡镇街道、社区(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气象局综合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录。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要在学校、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后,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预警信息播出频次,扩大发送范围。农村地区应充分发挥乡镇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的作用,及时向农民群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3预警准备

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与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4.2响应启动

气象局发布预警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防范应对措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响应级别。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分灾种响应

气象局发布预警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3.1暴雨、台风、大风

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暴雨、台风、大风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水务局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调度、巡护、查险、抢险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工作。

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局根据防御指南、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台风、大风严重影响时段上学放学。

住建局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和公共服务设施防风工作,通知高空等户外建筑施工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

城管局负责保持市容市貌整洁有序,保障城市道路畅通。

卫生局采取措施,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供电局加强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排查消除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

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对积水道路实行交通引导,必要时由公安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固港口、码头有关设施,督促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委对农业生产要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2暴雪、低温、冰冻、寒潮、霜冻

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雪灾、低温、大风降温、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局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内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供电局加强电力调度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视维护,及时排查清除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做好电力设施应急处置工作。

住建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要指导和组织市政、供水、供气、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落实防冻措施,确保城市主要道路和桥梁畅通以及公用行业稳定运行。住建局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卫生局采取措施,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委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等防寒保暖工作。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3干旱

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委指导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水务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住建局要采取相应措施,优先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卫生局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局采取应急措施,对因旱缺水缺粮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民政、农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4高温

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经信委、商务局做好煤、电、油、运的调度,保障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供电局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度,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政府批准的拉限电序位表,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并在必要时实施;加强电力设备巡视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设备故障。

水务局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优先保障群众生活生产水源需求和安全。

卫生局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教育局采取措施,指导学校防范中小学生溺水事件发生。

住建局指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户外作业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

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指导危化品生产、运输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农委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种植业和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4.3.5雷电、冰雹

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住建局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局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供电局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农委针对农业生产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4.3.6大雾(霾)

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大雾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公安局、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加强大雾天气行车警示,对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局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供电局加强电网运行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农委加强对捕捞渔船雾天作业的管理。

4.4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民政、气象、防汛抗旱、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7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局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响应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重灾区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市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多种形式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评估核定由民政局会同气象、水务、农委、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通信、供电等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报至合肥市人民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区有关保险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工作。

6.应急保障

气象局负责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电信运营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公用通信设施,保障重要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尽早恢复灾区正常通信。文广新局要加强广播电视台站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紧急状态下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各种信息得到及时发布。

水利局、民政局等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制定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经信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

商务局做好城乡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公安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委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做好渔船应急救助工作。

财政局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市气象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地、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应急预案、行动方案和保障计划,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本预案规定的各级别预警标准适用于市级气象灾害预警。

8.1.1Ⅰ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2)台风:受台风影响,过去24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并伴有11级或以上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出现20毫米及以上的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5毫米及以上的暴雪天气。

(4)干旱:全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进一步持续。

(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8.1.2Ⅱ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将出现特大暴雨天气。

(2)台风:受台风影响,过去24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并伴有9级或以上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出现15毫米及以上的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

(4)干旱:全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冰冻:过去48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6)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或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7)低温:过去48小时全市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并出现雨(雪)和冰冻,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8)高温:过去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出现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40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9)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Ⅲ级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出现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且有分散的特大暴雨。

(2)台风:受台风影响,过去24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出现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

(4)干旱:全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出现冰冻天气。

(6)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6级或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7)低温:预计未来48小时全市出现0℃以下低温天气并伴有雨(雪)。

(8)高温:过去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出现最高气温达39摄氏度,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9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9)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全市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10)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天气。

(11)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Ⅳ级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雨天气,且有分散的大暴雨。

(2)台风:受台风影响,过去24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出现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雪天气。

(4)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气温下降8℃以上并伴有6级或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5)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全市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6)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出现霜冻天气。

(7)高温:过去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8)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大雾天气。

(9)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将出现霾天气。

(10)强对流(冰雹、雷电):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强对流(冰雹、雷电)天气。

8.1.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暴雨

台风

暴雪

寒潮

大风

低温

高温

干旱

冰冻

霜冻

冰雹

雷电

大雾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8.2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台风: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雪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雪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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