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秘〔2010〕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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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滁政秘〔2010〕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利用空飘气球渲染庆典气氛、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不断增多,因非法施放造成的气球爆炸伤人和气球脱飘升空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也呈上升趋势。为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施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气球安全施放工作。市气象、安全监管、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履行好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确实做好施放气球安全执法检查工作。市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氢气销售、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把好关口
对于申请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要严格审查其必须具备的条件,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对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通过年检、安全检查等手段严格审验其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各单位利用气球开展各类活动时,必须委托具有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并督促其到当地气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施放无人驾驶自由飞艇或气球需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需提前3天办理审批手续),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障力量和措施,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对不符合条件的施放活动气象部门不予批准。各施放单位要严格执行《施放氢气球技术操作规范》(DB61/T464-2009),严禁使用混合气体充灌悬挂气球,严禁施放手持和升空小氢气球。
三、强化检查,严肃查处
各级气象、安全监管、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施放气球联合安全检查和重大违法案件协查制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当前,要以无资质施放、未经审批施放、不具备安全条件施放、施放气球现场无专人值守等为重点,开展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大检查。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主办单位,如果委托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的企业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行政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未经审批施放气球或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企业擅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四、加强宣传,做好应急
各级气象、安监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违反规定施放气球可能造成危害的严重性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认知率和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设备,提高对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要严格履行施放气球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出现气球爆炸、意外脱离或非正常运行等事故,施放气球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气象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处理善后工作;市安全监管、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加强事故处理的监督指导,并及时通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