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阜政秘〔2013〕80号 ---|--- 颁布日期:2013-05-1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阜政秘〔2013〕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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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严厉打击阜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阜城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违法进行建设。
二、对已建和在建的违法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或拒不自行拆除的,由辖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立即组织依法强制拆除,市直有关部门予以有力配合,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三、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辖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强有力的制止、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机制,坚决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容、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依法打击违法建设工作。
四、对侮辱、殴打、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制止、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力或失职、失察的,将严格按照《阜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阜纪发〔2013〕4号),坚决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2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