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整合各类有效资源,优化设施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服务网络。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照料为重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优先解决孤老救助对象、孤老优抚对象和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问题。积极拓展服务对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推动老年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坚持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在城市,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80%的城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全市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二、加快建立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四)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鼓励亲情赡养,邻里互助。表彰“敬老好儿女”先进典型,强化人们孝老爱亲的伦理观念,使家庭、子女自觉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老年食堂、法规咨询、文体娱乐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送饭上门、精神慰藉、辅具配置、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居家养老提供低偿养老服务。大力提倡志愿者、慈善组织为中低收入居家老人提供无偿公益服务。对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和社会“三无”老人,通过个人或基层组织申请,由政府提供“五保供养”、“购买服务”等必要的养老帮扶措施。

(五)逐步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要依托社区逐步建立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人提供多层次、多方面、全方位的居家养老服务。通过城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在街道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在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和日间照料中心,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满足居家养老和就近养老服务需求。拓展农村乡镇敬老院服务功能和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功能于一体,实现农村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将服务对象扩展到高龄、病残、独居、生活不能自理的社会老人和空巢老人,为他们提供社会代养、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围绕居家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

(六)多元化兴办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养老事业发展需要,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予以控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整合废旧厂房、学校、医院以及农村旧村部等设施,以场地或设施入股,改造建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

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要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资源,分别建成1—2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倡导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投入力度。“十二五”期间,力争全市敬老院床位由目前的23500张增加到51700张,五保集中供养率提高到70%,同时加大投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利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农村敬老院,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七)完善社区老年医疗服务功能。大力建设社区医疗保健站、康复护理中心,优先发展失能老人长期护理和康复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实施中向贫困老人倾斜,对其参加医保和大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助。支持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要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发展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医疗服务,依托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人护理保健、健康监测,为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一般体检,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心理健康指导等。

(八)突出社区老年教育特色。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建立以老年大学为龙头,社区老年学校为基础的学习阵地。突出社区老年教育特色,重视开展老年思想教育活动,把农村老年教育与老年人权益维护、破除迷信、远离邪教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

(九)开展社区老年文娱体育活动。加大老年文化宣传工作力度,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发展规划,逐步建设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方便老年人参与的文化体育设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体活动,发展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活动和健身项目,为老年人自发开展的文体活动提供条件。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开展活动。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定期组织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各级财政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政策支持体系

(十)建立优先发展的土地使用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做好养老机构用地规划布局,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鼓励通过对旧厂房、民用设施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养老机构。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十一)建立合理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养老机构的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电表、水表接入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十二)建立适度扶持的财政金融政策。社会办养老机构受政府委托,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的,当地财政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对于经批准同意租房开办,满足供养标准条件,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县(市、区)分5年给予床位建设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在以上补助基础上,根据养老机构实际入住人数,由县(市、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助。市级财政承担上述两项补助三区及市开发区所需资金的40%。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十三)建立高龄津贴制度。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十二五”期间由县级财政为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80至99岁老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百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递增。市级财政承担三区及市开发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的4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逐步建立政府为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十四)建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能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力推进企业年金工作。

(十五)建立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引导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依靠村(居)老年人协会,做好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的组织指导。

(十六)建立规范的养老服务监管政策。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养老服务行业准入标准,大力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增强市场透明度,促进养老市场的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对养老机构存在的侵犯老年人权益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要限期予以整改,直至取消执业资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机构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四、加快建立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体系

(十七)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准入制度。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在中职和高职院校中设置养老护理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养老服务人才。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十八)结合再就业工程建设专业人员队伍。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通过招聘社区下岗失业人员、“4050”人员等,实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享受当地再就业优惠政策、再就业培训补贴等,努力建设一支为社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和陪护等专业化服务的人员队伍。

(十九)大力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共青团、妇联、各类老年人协会、大中专院校与民政等部门、各养老机构紧密配合,通过开展和谐社区、共建家园、文明创建等活动,整合社区人力资源,努力造就一支由党员、干部、学生和低龄健康老人等组成的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二十)建立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队伍。利用老年人同老年人易于沟通的优势,结成互助服务对子,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服务自己,低龄老人服务高龄老人,健康老人服务病残老人,变消极、被动养老为积极养老,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五、加快建立养老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二十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教育、卫生、体育、司法等部门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各县(市、区)及市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十二)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老龄化程度、养老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发展养老服务的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各相关部门要在事业发展规划中细化、量化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不断建立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

(二十三)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建立经费刚性增长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乡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金融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兴办养老机构中的相关问题。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等公益宣传力度。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履行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监督检查的职责,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阜阳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3年5月6日

附件

阜阳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胡明莹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董中续市政府副秘书长

孟林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贺兵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史万美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王显明市民政局副局长

谭亚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边玉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全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齐明砾市教育局副局长

严伟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晓平市体育局副局长

王家章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晋皖市老龄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王显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晋皖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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