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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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方煤矿,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40号)精神,结合淮北实际,提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吸取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沉痛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按照政策引导、分步实施、有序退出的原则,淘汰煤炭行业落后产能,鼓励小煤矿提前关闭,切实减少地方煤矿数量,推进煤矿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努力实现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实施地方煤矿整顿关闭行动计划,到2014年末,年产能9万吨以下地方煤矿全部淘汰;到2015年末,安全基础条件较差、灾害程度大的地方煤矿全部关闭退出,地方煤矿数量减少到10对以下。推动开展地方煤矿机械化改造,提高地方煤矿机械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到“十二五”末,地方煤矿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3级以上标准,其中2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占80%以上,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以下,地方煤矿煤炭资源利用效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井抗灾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发生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地方煤矿,立即关闭。
(二)对查实发生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出或者造成伤亡事故的地方煤矿,立即关闭。
(三)设计年产能9万吨以下的地方煤矿,不再批准提升产能,2014年底前必须关闭。
(四)资源接近枯竭的煤矿,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督促尽快关闭。
(五)其它地方煤矿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北市小煤矿服务年限核定结果的通知》(淮政秘〔2011〕64号)规定时间,到期关闭。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地方煤矿关闭退出程序。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地方煤矿,市地方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直接下达关闭通知书,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工作。对拟提前关闭退出的地方煤矿,由其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政府审查同意后下达关闭通知书,并报市地方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二)严格地方煤矿关闭退出标准。地方煤矿关闭退出,由县区人民政府在市内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矿井名单;颁发证照的部门要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井停止供电,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火工品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矿井井筒必须封闭、填实,井口场地平整,恢复地貌;矿井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等全部拆除,遣散从业人员。
(三)启动发生较大事故煤矿的关闭工作。对发生“8•31”顶板事故的吉山煤矿,发生“10•10”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梧南煤矿,按照安徽省煤监局批复文件规定,由煤矿所在县区政府对其依法实施关闭,并确保达到地方煤矿关闭退出标准。
(四)严格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措施。加快地方煤矿机械化建设,刘东煤矿、赵楼煤矿要按照机械化建设示范矿井标准和时限要求,按时完成机械化改造。其余没有提出关闭退出申请的矿井,要抓紧制定方案,按时完成机械化改造目标。继续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并落实“一矿一策”安全生产方案,2012年底前不能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矿井,一律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经济政策
(一)市、县区政府分别设立鼓励地方煤矿提前关闭退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2012年底前提出申请,并与2013年6月底前关闭到位的地方煤矿的补偿、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等。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市、县区政府关闭退出专项资金均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每万吨补助100万元标准设立,其中市、县区政府各补助50万元。生产矿井的生产能力以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为准,技改矿井生产能力以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为准。
(三)煤矿关闭到位后,经市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市财政将市级关闭退出专项资金拨付给县区财政,由县区政府负责统筹管理和使用。对提前申请关闭退出且符合规定的地方煤矿,积极帮助申请国家和省级关闭退出专项资金。
(四)关闭退出煤矿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已缴纳的采矿权剩余价款,经有关部门核准,在矿井通过关闭验收后及时返回给被关闭煤矿的办矿单位。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在关闭矿井完成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并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
(五)以下煤矿不享受市、县区政府关闭退出专项资金:2012年以后申请关闭退出的;因煤矿自身原因停产停建达六个月以上、恢复无望的;被关闭矿井煤炭资源枯竭的;因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关闭的;因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被依法关闭的;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依法关闭的。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地方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等相关工作,县区政府要分别成立地方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整顿关闭相关工作。
(二)落实监管责任。县区政府要制定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细则,按“一矿一策”的原则,逐矿确定关闭退出时间。要加强对辖区内资源枯竭煤矿关闭的政策宣传、引导退出、转产安置等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作战,共同推动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资源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地方煤矿开采范围和储量的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地方煤矿井下采掘巷道的测量;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拟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四)保持社会稳定。高度重视地方煤矿整顿关闭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督促被列入关闭范围和申请提前关闭退出的地方煤矿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对关闭退出煤矿的从业人员,积极开展再就业技能培训,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对职业病人和工伤伤残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安置,保证整顿关闭期间社会稳定。
2012年12月3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