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黄政办〔20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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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2013年5月11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7日
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激发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切实推进文学艺术创作,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提高我市文化软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山市文学艺术奖是市政府最高文艺奖项,分文学和艺术2个类别,每2年评选1次。
第三条评奖活动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作品原创和突出地域特色,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少而精、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申报参评作品的作者,应在我市工作或户籍、人事关系在我市(含中央及省驻黄单位)。与市外作者合作的作品,我市作者应是第一作者,其完成作品的比重在50%以上。市外作者以黄山、徽州为题材的文艺作品也可申报。
第五条设立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奖的组织实施,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文联,负责具体工作。评委会内设文学奖评审组和艺术奖评审组,由评委会聘请专家组成。评奖过程由监察部门派员监督。
第二章参评范围
第六条文学奖申报范围:
(一)正式出版的个人文学专集、专著;
(二)省级以上报刊发表且具有重要影响的单篇文学作品;
(三)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文联及其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专业性比赛中获得等级奖的文学作品;
(四)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文学理论、评论类作品;
(五)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剧、电影和电视剧;
(六)参加社会各类征文比赛获奖且获得业内认可的特别优秀文学作品,或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学作品。
第七条艺术奖申报范围:
(一)正式出版的个人艺术专集、专著;
(二)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文联及其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比赛、调演、展览中的获奖作品(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民俗等);
(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艺术理论、评论类作品;
(四)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戏剧、音乐、舞蹈、民俗等比赛或调演,或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剧、电影和电视剧中,表演成就突出者;
(五)市级以上文艺调演、汇演反响良好受到专项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一等奖以上的作品。
第三章设奖与评奖标准
第八条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特别贡献奖。本奖每次奖励不超过20名。
第九条一等奖应具有突出思想价值、艺术价值,其文学、艺术成就在省内居较高水平有一定影响。
二等奖应具有较高思想价值和艺术价值,其文学、艺术成就在市内居领先水平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应具有一定思想价值和艺术价值,其文学、艺术成就在市内居较高水平有一定影响。
特别贡献奖,主要表彰我市作者创作的在国内外获得权威大奖或产生较大影响的作品;市外作者宣传黄山徽州题材且具有重要影响的作品;为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或本市德艺双馨的年长(70周岁以上)文艺工作者。其作品应具有较高的思想价值、艺术价值,成就突出。
第四章评奖程序
第十条评奖程序分申报、初评、复评、公示、审批等阶段进行。
(一)申报。作者属会员作者,可向各协会申报;非会员可直接将作品送市文联统一登记。申报者须填写“评奖作品申报表”,同时提供参评作品原件、相关附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对作者因信息缺失等原因而未及时申报且确有较大影响的作品,经相关组织推荐,也可列入评选对象。
(二)初评。由评审组分别对申报作品进行初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入围作品,并写出具体评审意见。对争议较大而确属优秀且又未入围的作品,评委会有权责成相关协会进行复评。
(三)复评。由评委会分别对文学类、艺术类入围作品进行复评,独立、公正地以署名投票方式,评出拟获奖作品名单。对评为特别贡献奖和一、二等奖的作品,每位评委必须写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由评委会办公室将审定后的获奖作品名单在新闻媒体公示10天。
(五)审批。经公示确认无异议后,由评委会报市政府审批核准。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参评作品必须为原创作品,不得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对剽窃、侵夺他人创作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立即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由评委会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评委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参加评审的人员,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依纪处理,并取消其今后参加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参评作品应是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出版、公开报刊发表或公开展演(映)的创作成果,其出版、发表或展演(映)日期应在规定评奖年限内。
第十五条评委实行回避制度。参评作者不得担任评委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作者作品时应当回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文学艺术奖由市政府表彰。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市文学艺术奖评审规则由市评委会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