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尾矿库及小选矿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尾矿库及小选矿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尾矿库及小选矿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尾矿库及小选矿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25日
马鞍山市尾矿库及小选矿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尾矿库及小选矿综合治理,不断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和省安监局等六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小选矿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以治理隐患、优化布局、科技引领、节约资源、土地复垦为工作重点,以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着力健全对尾矿库及小选矿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尾矿库及小选矿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提升尾矿库及小选矿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降低尾矿库及小选矿企业事故风险,杜绝重特大事故,推动实现尾矿库及小选矿企业安全环保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原则。
1.落实责任,强化治理;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3.依法依规,阳光操作;
4.一票否决,一视同仁;
5.源头治理,加强监管。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综合治理行动,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市尾矿库及小选矿隐患数量大幅下降,安全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尾矿库闭库治理水平、尾矿库复垦利用率、尾矿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具体工作目标包括:
1.继续保持危、险尾矿库零记录,病库发生量控制在尾矿库总数的5%以内并及时治理。
2.尾水全部循环利用,含有害成分的废水一律不得外排。
3.重点治理废弃库、取缔关闭库和无主库,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4.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5.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6.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有效防范汛期和极端气候引发的事故灾难。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工作
综合治理行动从现在起至2015年底结束。
2013年,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尾矿库及小选矿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重新认定尾矿库及小选矿企业安全度,准确定位小选矿企业等级及危库、险库、病库、“三边库”、“头顶库”以及废弃库、关闭库和无主库,并分类造册,建立和完善尾矿库档案,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研究制定具体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
2014年,对确定的重点项目实施重点治理,尽快消除安全环保隐患。组织开展小选矿专项整治行动,完成对不合格小选矿及尾矿库企业关闭、闭库。
2015年,巩固综合治理成果,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提高尾矿库及选矿企业准入标准。除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外,一律不准新批建尾矿库及选矿企业。对已闭库、停用尾矿库再利用的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审批手续。
(二)健全完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尾矿库及小选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强化属地政府监管责任,继续坚持每座尾矿库有1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包保负责的制度。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责任,严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各尾矿库和小选矿企业必须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尾矿库管理各项规定。加强尾矿库及小选矿企业技术管理,每座尾矿库及小选矿企业至少配备1名熟悉尾矿库及选矿相关业务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生产运行的主要指标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尾矿库及小选矿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危库、险库要责令停产整顿,对病库要限期整改消除。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各行业管理部门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履行关闭程序。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验收。加强对“头顶库”的治理,摸清底数,按照国家和省相关部门通知精神,进行风险评估论证,研究制定治理和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并明确治理责任,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组织开展小选矿及小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信委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综合提出整治验收标准,并对小选矿厂及小尾矿库进行逐个验收,提出验收意见报市小选矿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对有1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确定为总体验收不合格,列入关闭范围,由所在县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加强对小选厂及小尾矿库生产安全生产的查处,对发生溃坝事故,或导致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所在县区政府实施关闭。
(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落实环评准入审批和验收制度。加强对尾矿库使用后产生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对建设、运行中产生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情形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采取整改措施。督促落实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和固体废物申报工作;加强对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设施的检查;加大对“三边库”、下游10公里内存在江、河、湖库的尾矿库以及坝下1公里内有居民、学校、厂矿、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尾矿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治;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治理无望的尾矿库,由市各行业管理部门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切实加强尾矿库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编制和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把尾矿库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作为重点内容,制定落实具体措施,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水平。
(六)强化应急管理。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熟悉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气候下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制度,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能力。建立与周边影响范围内村镇、企业的应急响应机制,为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提供有效的应急保障。
(七)切实抓好闭库治理和复垦工作。对符合闭库条件的要及时督促企业按规范完成闭库任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严格履行闭库程序和闭库尾矿库的监督管理。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要严格按设计组织闭库安全设施施工,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闭库,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积极推进闭库与土地复垦相结合。对已闭库实施复垦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向原批准机关申请予以销库。
(八)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积极推广尾矿库信息化管理进程,2013年底前,三等及以上在用尾矿库应完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用工作;四等在用尾矿库完成信息化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2015年底前,重点五等在用尾矿库完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其它五等在用尾矿库,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九)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实现循环发展和绿色发展。引导矿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积极推进尾砂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十)坚决打击取缔非法违规生产行为。对非法选矿行为,一经发现,辖区政府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予以坚决取缔。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马鞍山市尾矿库及小选矿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全市尾矿库及小选矿企业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相关县区政府和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体系,切实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细化措施。各相关县区、开发园区及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制定细化方案,确保综合治理工作总体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扎实推进。
(三)强化措施。尾矿库及小选矿企业综合治理工作要与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紧密结合,做到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依法打击,依规治理,注重实效。坚持边查边纠、边查边改;坚持相互协同,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确保取得整治实效。
(四)加强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安全环保基本常识的宣传,提高企业业主、从业者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支持和监督尾矿库及小选矿综合治理工作,为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对尾矿库及小选矿综合治理工作行动不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相关概念解释
(一)“头顶库”,是指按下游1公里距离计算,坝下有居民、学校、厂矿及重要设施的尾矿库。
(二)“三边库”,是指临近江边、河边、湖库边或位于居民饮用水源地上游的尾矿库。
(三)重点五等尾矿库,是指尾矿坝下游存在居民区、重要工矿设施等,尾矿库失事后可能会引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五等尾矿库。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