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3〕141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金昌市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的社会公益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身安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和《金昌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维护和管理公园、广场、社区、体育场等室外体育场地和设施,主要包括室外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及篮球架、排球架、羽毛球架、乒乓球台、健身路径等设施。

第三条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免费对外开放。

第四条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条建立市、县(区)、乡(镇)、社区四级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管理体制,做到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第六条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所属乡镇、社区、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乡(镇)、社区分别建立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管理档案,对投放体育设施的时间、型号、数量及管理员信息和维护保养等资料建立统计表,并对外进行公示,便于及时检查维护。

第八条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常识,根据体育设施的不同性质和要求,做好防尘、防潮、防锈、防腐蚀等工作,确保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的正常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设施的效益,提高利用率。

第九条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管理人员每周至少定期检查2次,并详细记录维护情况。如发现器材老化、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上报。对于暂时不能维修的体育设施,应停止使用,设立警示牌,严禁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带病运行”。

第十条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所属管理单位要大力宣传体育设施使用知识,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要求。

第十一条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所属管理单位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健身指导。

第十二条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所属乡镇、社区要利用投放的设施,每年开展2-3次大型群众体育活动,收集相关资料存档并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设立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维护管理专项经费。市级财政每年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0万元,县、区分别按照50%比例予以配套。经费由体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市财政局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每年开展1-2次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大检查,对维护管理不善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减少次年体育项目的安排。

第十五条对恶意损坏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的,由行为人按原值进行赔偿或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因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质量问题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该设施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因管理单位管理不善,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因健身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第十九条未满14周岁的儿童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第二十条室外公共场所体育设施所属县(区)、乡(镇)、社区、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