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确保完成全年工业经济增长目标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确保完成全年工业经济增长目标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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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确保完成全年工业经济增长目标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企业,中央、省属在兰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全市工业经济受多种因素影响低位运行,形势十分严峻。1—5月份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为10%,与去年同期相比降低9.5个百分点,与全年目标相差5个百分点,与省内其它市州相比增速差距更加明显。各县区、各部门和重点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确保完成全年工业经济增长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县区政府目标责任。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确保全面完成本县区工业经济增长目标。各县区长要切实担负起工业经济增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全责,负好责,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狠抓工业经济增长;各县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实行包抓重点工业企业、重点工业项目的责任制,确保本辖区重点企业产值较快增长,重点项目进展顺利。各县区要对照全年工业经济目标任务分解表,倒排进度,真抓实干,确保完成上半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4.2%和全年增长15%的目标任务。
二、强化重点企业主体责任。各重点企业要切实担负起工业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把保增长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对照本企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千方百计完成工业增加值增长目标。欠账较大的企业要想方设法克服生产经营中的困难,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产销形势较好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力度,争取更高的增长目标,为全市完成目标任务多做贡献。
三、强化部门工作职责。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增长目标的完成。工信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协调,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统计部门要抓好统计监测,做好业务培训,指导企业依法统计,及时向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预警分析信息。发改、国土、规划、国资委等部门要为工业项目落地建设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促进工业较快增长。环保部门要在不影响全年环保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以保增长为首要目标,支持企业开足马力生产。金融部门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对融资困难的企业,只要项目成熟,就全力做好贷款等服务协调工作,确保企业项目能够投产运行。政府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重点企业的沟通联系,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共促工业发展的工作合力。
四、强化重大项目建设。要扎实推进工业重大项目建设,为全市工业经济较快增长奠定基础。对已建成的中核集团兰州铀浓缩公司铀浓缩三期、中铝连城分公司淘汰落后节能环保改造等重大项目,要千方百计促其尽快投产见效;对在建的蓝星“1318”、榆钢新增200万吨优质建筑钢、明珠胶业3000吨清真明胶生产等一批项目,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想方设法努力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日竣工投产;对正在进行前期的兰州石化26万吨/年碳五资源综合利用、兰州蓝星公司12万吨聚甲醛一期等一批重大项目,要做好协调服务,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五、强化调研督察工作。每月15日至25日,各县区政府、工信、规划、发改、国土、统计等部门,要深入各重点企业调研督察,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工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企业一线,实地调查了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长期困扰和影响企业生产、职工生活方面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每月工业经济增长目标,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报市政府协调解决,确保工业增长目标任务的完成。对工业经济增速靠后、达不到增长目标的县区和重点企业,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六、切实为企业做好服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创新理念,提高认识,强化责任,积极主动为中央、省属在兰企业和市属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要做到“抓大不放小”。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为辖区企业做好生活性服务,要把为辖区企业解决生活服务方面的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市发改委。无法解决的疑难重大问题,于6月30日前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汇总上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工信部门要做好企业生产性服务工作,在企业生产要素协调、生产指标协调和中央、省级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等方面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统计、发改、国土、规划、国资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信部门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七、健全省市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省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汇报和沟通,积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邀请省有关部门指导、支持我市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做到省市联动,共促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和重点项目建设。对市上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向省上汇报,争取得到省上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