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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 文号:茂府通〔2015〕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
我市是石油化工城市,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给我市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一旦火种落入茂名石化公司(炼油厂、乙烯厂)等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存储区域内,极易造成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春节、元宵将至,为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市区(含市区范围内的农村)以及茂名石化公司(含炼油厂、乙烯厂)周边5公里范围内,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放范围:1.东至茂名大道,南至茂南大道连环市西路,西至环市西路连环市北路,北至环市北路连茂名大道;2.茂名石化公司(含炼油厂、乙烯厂)周边5公里范围内。
二、公安、消防、安监、工商、城管等部门将组织执法队伍进行巡查,违者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茂府〔2009〕33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职能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加强孔明灯、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四、对违规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安、安监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2288191(市安监局)。
特此通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1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