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文号:茂府通〔2015〕4号
颁布日期:2015-0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

我市是石油化工城市,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给我市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一旦火种落入茂名石化公司(炼油厂、乙烯厂)等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存储区域内,极易造成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春节、元宵将至,为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市区(含市区范围内的农村)以及茂名石化公司(含炼油厂、乙烯厂)周边5公里范围内,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放范围:1.东至茂名大道,南至茂南大道连环市西路,西至环市西路连环市北路,北至环市北路连茂名大道;2.茂名石化公司(含炼油厂、乙烯厂)周边5公里范围内。

二、公安、消防、安监、工商、城管等部门将组织执法队伍进行巡查,违者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茂府〔2009〕33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职能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加强孔明灯、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四、对违规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安、安监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2288191(市安监局)。

特此通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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