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茂府[201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2〕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不仅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我市经济当前正处于加快发展阶段,做好这次经济普查,对摸清全市二、三产业的家底,做大经济总量,力争2015年底实现人均GDP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建设幸福滨海新茂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中国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按质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二、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茂名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编办、统计局、发改局、监察局、经信局、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和国家统计局茂名调查队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组成人员从成员单位中抽调,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在地普查”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把工作做好。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普查人员的选调标准,选调并培训好普查人员。

三、落实好普查工作经费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共同负担。此次普查要划分普查电子小区图,建立普查对象电子地图,对普查对象进行电子定位,首次使用手持电子采集设备(PDA)现场采集普查数据,普查的要求高,难度大,经费保障十分重要。各级政府要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及工作的难易程度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普查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对普查工作所必须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各级政府要想办法给予解决,以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凡在茂名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短信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2〕151号)PDF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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