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茂府办〔201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茂名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
茂名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高效、有序做好全市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茂名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河流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二)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较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河流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影响。
(三)较大地质灾害险(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和河流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四)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三、组织机构及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领导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茂名军分区、武警茂名支队,市气象局,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供电局、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火车站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二)日常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信息;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应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2.市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3.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协助有关单位尽快恢复破坏的通信设施。
4.市教育局:负责危及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组织幼儿及在校师生安全疏散和管理,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6.市民政局:协助做好灾区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督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
7.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参与救灾款的分配,并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的下拨和监督管理;督促县级财政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应急防治资金和救援资金。
8.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9.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10.市住建局:负责灾害后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证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2.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和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13.市农业局: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4.市卫生局: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和医院地质灾害的险情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及时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15.市文广新局:负责协助播发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防灾救灾法规、政策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
16.市安监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督促非煤矿山等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7.市地震局:负责及时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信息,监测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为预防次生地震灾害提供科学依据。
18.茂名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茂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
19.武警茂名支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2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在气象灾害暴雨或台风启动应急响应后,协助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并通过“茂名市公共突发事件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灾提供气象保障。
21.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供电局:负责及时修复灾区被损毁的供电设施、设备,保障灾区应急救援用电,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2.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的排查,监测和治理;组织所辖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和被毁相关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四、预警预防
(一)预警预防信息。
1.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在气象灾害暴雨或台风启动应急响应后,应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启动相应的地质灾害级别,由市气象局协助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通过“茂名市公共突发事件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短信形式发送,同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接到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分为4个级别。
1级为最高级别,用红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大;2级用橙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大;3级用黄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4级用蓝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小。
3.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要密切合作,及时发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二)预防行动。
1.编制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信息,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建立群测群防网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县、镇、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健全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每年汛期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4.发放“防灾明白卡”。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
5.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设立地质灾害报警中心,向社会公布报警电话。市国土资源局报警电话:2796700;市应急气象报警电话:12121。
(三)预警行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达到3级以上预警等级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
1.预报等级为4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人员启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
2.预报等级为3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基层群测群防人员加强对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加强应急值守,注意地质灾害的发生,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避免人员伤亡。
3.预报等级为2级时,启动应急预案,暂停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户外作业,基层群测群防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巡查、监测,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应急准备,组织抢险队伍做好准备,发现地质灾害险情采取临时避让措施,撤离受威胁人员。
4.预报等级为1级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疏散预警区域内所有灾害隐患点附近的人员,组织人员准备应急抢险。
五、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1.速报时限要求。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当地出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灾害处置进展情况。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当地出现较大、一般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90分钟内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2.速报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对策措施。
3.现场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救援物资等。
(二)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出现紧急险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测群防组织在及时上报灾情、险情的同时,要立即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分级响应程序如下:
1.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市应急指挥系统,并立即向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请求派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较大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及时将灾害险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灾害险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较大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请求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一般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及时将灾害险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的岗位,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根据险情和灾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避险明白卡”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新发现的地质灾害点要立即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可申请省地环站派专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分析灾害成因和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4.应急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六、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二)资金和物资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并结合本地实际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供应。
(三)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增强医疗机构对事故伤员的紧急救治能力,全面掌握医疗资源信息。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
(四)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信息共享,联络畅通及时。
(五)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的科研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水平。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六)宣传教育。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等物质泄漏。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二)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4年市政府印发的《茂名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