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浮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 | 文号:云府〔2013〕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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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云浮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物价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0日
云浮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供给,改善民生,稳定我市消费价格总水平,市政府设立平价商店、蔬菜大棚、冷链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4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云浮市稳定物价“三项建设”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市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用于扶持“三项建设”的市级扶持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
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物价、经信、农业、供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三项建设”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扶持平价商店建设项目的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下达扶持项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情况评价工作。
市农业部门负责对蔬菜大棚建设项目企业的资格条件审核,并指导蔬菜大棚建设,会同市物价、市财政部门审定、下达扶持项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物价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情况评价工作。
市经信部门负责农副产品、鲜肉类冷链项目企业资格条件审核,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审定、下达扶持项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物价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情况评价工作。
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平价商店建设和管理,会同市物价、市财政部门审定、下达扶持项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物价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情况评价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补助方式扶持。
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
(一)平价商店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扶持通过产销对接,
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企业。具体扶持内容为:
1.在超市中设置平价专区或平价商店的,每区或店扶持5万元,其中市扶持2万元、县扶持3万元。云城区的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责。
2.建设粮油平价商店或专区的,每区或店扶持2万元,其中市扶持1万元、县扶持1万元。云城区的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责。
3.已建成的平价商店,在超市中设置平价专区或平价商店的每年补助2.5万元;粮油平价商店或专区的,每年补助1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责。
4.当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执行政府价格调控任务的平价商店,按“先控后补、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的原则,对其经营价差给予适当补贴。
(二)蔬菜大棚建设项目。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以补助云城区为主,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30-50万元。对没有供应市、县、区农副产品市场的蔬菜基地不作计补。
(三)冷链建设项目。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以补助云城区为主,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20-30万元。对没有承担市、县、区农副产品仓储任务的冷链建设单位不作计补。
第八条平价商店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申报程序。
供销系统及其他平价商店建设扶持向市物价部门提出申报。
申请新建和已建立的平价商店项目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申请书;
(二)平价商店或平价经营专区建设协议书;
(三)门店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四)平价商店或平价经营专区经营商品目录;
(五)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六)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七)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价格异动的平价商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组织调运农副产品品种、销量及价格的相关单据、凭证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市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蔬菜大棚、冷链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申报程序。
蔬菜大棚、冷链建设项目单位向农业、经信部门申报审核后报市物价局。申报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产销对接合同或供货协议;
(四)蔬菜大棚、冷链建设项目投入资金证明材料;
(五)销售或储备台账;
(六)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承包合同;
(七)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专项资金扶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申报方式。其中,平价商店、蔬菜大棚、冷链建设补贴采取定期申报方式,每年9月份申报。价格异动补贴,在调控任务结束后一个月内申报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平价商店补贴,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价〔2012〕69号)规定进行考核计算,其中评定95分以上的全额补贴;94—85分的按94—85%计补;85分以下的责成整改,并暂停发放补贴。整改经考核合格后按上述原则计补,仍不合格的列为“三项建设”退出机制对象,不予补贴。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在云浮市物价局价格信息网公示7天。价格异动补贴在调控任务结束后一个月内申报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由物价部门报政府审批后,市财政部门下拨资金到各县(市、区)财政专户,由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到项目单位,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建立检查制度,物价、财政、农业、经信、供销社应根据各自职责,按规定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