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肇庆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关系说明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2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2.3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3预警分级
3.4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信息报告
4.3分级响应流程
4.4应急指挥
4.5应急监测
4.6应急措施
4.7应急响应终止
5总结评估
5.1总结评估
5.2预案演练
6应急保障
6.1财政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人力资源保障
6.4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宣传保障
6.7责任追究
7附则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大气重污染防范、应对能力,配合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程序,最大程度控制和减缓我市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51号)、《肇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大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首要任务,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大气重污染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全市大气重污染应对的统筹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对本辖区内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3)提前预警、及时响应。建设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平台,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紧密配合,提高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工作的水平,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依法依规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的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关系说明
肇庆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政府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成立肇庆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公路局,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肇庆海事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监分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终止。
(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落实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应急信息。
(4)负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大气污染应急情况,协调周边地区政府实施污染协同控制。
(5)负责应急响应结束后组织各部门实施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及评估。
2.2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和专家咨询组,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专家咨询组由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气象、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组成。
2.2.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监测、预报和预警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应急会商,形成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提交市领导小组。
(2)负责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向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息,汇总、上报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情况。
(3)负责组织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4)负责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制订应急响应措施的具体工作方案。
(5)配合监察部门对各成员单位细化实施分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地、各部门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2.2.2专家咨询组
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咨询组,完善相关会商机制,为大气重污染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
2.3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新闻信息发布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本市市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市环境保护局: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负责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商和预警,牵头制定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的应急预案,对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等。
3.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环境气象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与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制定大气重污染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并按照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督导电力企业落实相应停产、限产措施,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负责全市与大气重污染相关的社会物资及应急物资的价格监管。
5.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力、成品油和煤炭等物资的调控,对成品油和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监管;配合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大气重污染工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协调电信运营商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发布相关的应急信息等。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大气重污染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7.市公路局: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道路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8.市水务局: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地、西江沿岸城区砂石堆场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运输车辆控制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大气重污染发生时公共交通动力保障。
10.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黄标车限行、停行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配合检查高污染排放车辆。
11.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托幼机构及学校停课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12.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13.肇庆海事局: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船舶的大气污染控制预案,并组织落实。
14.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
1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技工学校停课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16.市工商局: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加强监管违法排污企业。
17.市质监局:负责配合做好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18.市体育局:负责大气重污染发生时减少或停止所有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19.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应对大气重污染科研资金安排工作。
20.市国资委:协助大气重污染发生时国有企业限产工作。
21.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负责维护全市大气重污染发生时的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2.肇庆银监分局:负责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排污合格企业的支持。
23.市监察局:负责制定市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公务车预案,并督促和检查落实。负责组织对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大气重污染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大气重污染应急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4.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成立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大气重污染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道路保洁洒水、严禁垃圾焚烧、严禁秸秆焚烧、确保饮食单位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严格控制露天烧烤以及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每年动态更新辖区范围内的应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分析;市气象局开展全市气象监测与预报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实施监测资料共享和信息互通。
3.2预警
1.预警发布。市环境保护局与市气象局联合会商,对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一旦达到预警级别,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商,确定预警等级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准备。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企事业单位或部门,书面请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未来24小时、48小时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
2.预警变更。在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市环境保护局与市气象局增加会商频次,加强监控,及时掌握并报告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当大气污染不断加重达到更严重级别时,市领导小组应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当空气污染已减轻或消除,市领导小组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解除应急。
3.预警解除。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对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如最近24小时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小于200,并预测未来24小时内污染程度将持续或下降,解除预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预警解除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形成会商意见),报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以及社会通报和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发布程序:Ⅱ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市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同时向组长报告;Ⅰ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或由组长授权常务副组长批准。一旦经预测将再次出现本方案规定的Ⅱ级或Ⅰ级大气重污染预警条件时,相关部门应按照程序再次进行预警信息报送工作。
5.发布方式:各级预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政府办公内网发布预警通知,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新闻媒体、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可对预警公告进行宣传发布。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局协调电信公司、西江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
6.启动与检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公告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各地和各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
启动预警应急措施后,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新闻媒体和有关成员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3预警分级
本方案所指大气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大气重污染预警等级分为两级,分别为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
1.Ⅱ级(橙色)预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即发布Ⅱ级预警。
(1)最近24小时AQI平均值超过200,且预测预计未来连续两个24小时AQI平均值大于200小于300(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不含清洁对照点)AQI日均值,下同),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级别。
(2)预测预计未来连续两个24小时AQI平均值大于200小于300,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级别。
2.Ⅰ级(红色)预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即发布Ⅰ级预警。
(1)最近24小时AQI平均值超过300,且预测预计未来连续两个24小时AQI平均值大于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2)预测预计未来连续两个24小时AQI平均值大于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3.4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措施。
1.Ⅱ级预警措施
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局协调电信公司、西江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警示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公安、消防、武警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1.当空气污染程度为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2.当空气污染程度为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信息报告
市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提请市人民政府在两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珠三角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
4.3分级响应流程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同时启动相关应急措施。
4.4应急指挥
启动Ⅱ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市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启动Ⅰ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市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的常务副组长。
4.5应急监测
预警应急时期,市环境监测部门保证空气质量国控监测点正常的运行,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为应急效果评估提供数据基础。市气象监测部门每天及时收集、分析、评价当日空气质量情况,同时预测未来1-2天的气象条件。
4.6应急措施
4.6.1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哮喘病人、呼吸道疾病患者、婴幼儿、老年人、孕妇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出行时尽量避开交通拥堵地区;减少举办大型会展或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户外运动,停止所有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③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配备足够医护人员,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车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或商用耗能设备调节到节能模式。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局、市铁指办等相关职能单位,增加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洒水频次,全天保持工地内道路和裸露地面湿润,不能因刮风、上料、运输等原因产生扬尘污染。停止在建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拆除作业。暂停各施工工地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
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公安交警、水务部门和各地政府,加强道路运输、沙石码头扬尘防治。所有上路运输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措施运输物料、渣土、垃圾,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违规车辆由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停运处罚。沙石码头增加洒水频次,全天保持场地内道路和裸露地面湿润。
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加大道路清扫洒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其中,中心片区(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高新区、新区)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洒水5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全市域内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各辖区内的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对全市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除尘、脱硫、脱硝、在线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责令不稳定达标的大气污染源停止排污。
⑤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和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发电、热电联产企业限产及使用应急优质煤(含硫0.6%以下)措施。
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加大巡查力度,保证全市加油站、油库、运油车辆的油气回收设施全部正常运行。
⑦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用车,各停驶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警务、急救、抢险等应急车辆、民生保障车辆、公交车、出租车除外。
⑧市公安局牵头,在实施“黄标车”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黄标车”查处力度,减少“黄标车”上路行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有可用公交车上路运行,视情况延长公交车营运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延长营运时间信息。
4.6.2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在Ⅱ级健康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市教育局负责落实中小学停课。
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配备足够医护人员,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台、报社、电信公司等在Ⅱ级预警建议措施的基础上,补充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各级政府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后可采取弹性工作制,企业可自主决定弹性工作制;择机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局、市铁指办等相关职能单位,增加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洒水频次,全天保持工地内道路和裸露地面湿润,不能因刮风、上料、运输等原因产生扬尘污染。停止在建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拆除作业、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各施工工地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
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公安交警、水务部门和各地政府,加强道路运输、沙石码头扬尘防治。所有上路运输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措施运输物料、渣土、垃圾,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违规车辆由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停运处罚。沙石码头增加洒水频次,全天保持场地内道路和裸露地面湿润。
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加大道路清扫洒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其中,中心片区(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高新区、新区)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洒水7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全市域内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各辖区内的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对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源(主要为陶瓷、印染、水泥、玻璃品制造、有大于20蒸吨/时锅炉企业等)进行严格检查,通过降低生产负荷、使用优质燃料、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责令不稳定达标的大气污染源停止排污。
⑤市发展改革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发电、热电联产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加大巡查力度,保证全市加油站、油库、运油车辆的油气回收设施全部正常运行。
⑦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50%公务用车,各停驶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警务、急救、抢险等应急车辆、民生保障车辆、公交车、出租车除外。
⑧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禁止未持有绿色环境保护标志及冒黑烟的汽车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有岸电的港区内所有泊船必须使用岸电,组织所有可用公交车上路运行,视情况延长公交车营运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延长营运时间信息。
4.7应急响应终止
4.7.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当大气污染物浓度降低,预测预计未来24小时AQI平均值持续低于200或300,本级应急响应结束。
4.7.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建议结束应急响应,由市领导小组视情况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2)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市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5总结评估
5.1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开展效果做出总结,对预警应急时期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及气象、经济、能源、生活等各方面数据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梳理分析,对应急措施的效果、应急程序的响应、各部门的执行以及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预测,检验各项应急措施的实际改善效果,科学评估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针对应急响应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对应急预案做进一步补充完善。
5.2预案演练
预案演练由市领导小组根据天气预测适时组织演练,按照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完成真实应急响应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部门、人员的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
演练结束后,各参演单位根据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现场总结等材料,对演练进行系统总结,形成应急演练总结报告。
对演练暴露出来的不足,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6应急保障
6.1财政保障
环境应急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技术研究、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及信息共享系统、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领导小组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
6.3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技术保障,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医疗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派技术人员组成大气重污染应急技术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共同提高各地大气重污染处置人员的综合素质。
6.4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台联合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5技术保障
成立肇庆市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专家组,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会商制度,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6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重污染预防、处置应急知识,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形势和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积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到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中,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事件,全社会动员,形成全民共同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局面。
6.7责任追究
对在大气重污染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肇庆新区应对大气重污染相关工作由鼎湖区统筹实施。本预案自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附件:1.肇庆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流程图
2.大气环境监测应急网络示意图
3.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
附件1
肇庆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
大气环境监测应急网络示意图
附件3
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