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琼府办〔2009〕148号
颁布日期:2009-07-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9〕1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村深化改革和发展的产物。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对提高农业产业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发展缓慢,甚至有的市、县还是空白。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把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制订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规划,形成“一业一会、一品一会或一村一会”的格局,实现“建一个协会、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的目的,促进我省农村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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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农村专业

经济协会的指导意见

(省民政厅2009年5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现就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我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重要意义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村深化改革和发展的产物,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生产力的有效组合,也是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种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利于解决农村基层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农产品、农业技术的对外交流;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规范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和锻炼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因此,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当前深化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为目的,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的原则。农民加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影响自主经营权,不变更家庭财产关系。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实行民主管理,不搞强迫命令、随意捏合,更不能包办代替,办成“官办”组织。

3.坚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紧紧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主导产业,从不同产业、不同地区农民的实际情况出发,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在组建形式上,可以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由种养大户牵头兴办;可以围绕农产品销售渠道,由专业供应商或运销大户牵头兴办;可以围绕农产品加工,由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可以围绕农产品生产、加工等技术问题,由科研技术部门或科研院校牵头兴办。在产权结构上,可以是农民自办、联办,可以是农民和国家技术经济部门联办,也可以是农民与涉农企业、公司联办。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是单项的生产合作、销售合作,也可以是集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于一体化的多项合作。形成“一村一会、一业一会、一品一会或一技一会”的多元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4.坚持以服务农民为宗旨的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主要是代表会员利益,要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5.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只要有利于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就允许探索和创造,允许其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6.坚持依法登记和双重管理的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统一归口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的条件及程序

鉴于我省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还在起步阶段,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应本着积极探索、求实创新的精神,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按照“重在培育发展,逐步规范管理”的思路,适当降低门槛,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工作提供方便,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

(一)登记范围:县(县级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务、科技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二)业务主管单位:市、县(区)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三)登记管理机关: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

(四)登记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会员(一般不少于10个);二是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是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四是有不少于2000元的注册资金;五是有一个基本章程;六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登记程序: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可以简化程序,具备成立条件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可不经过筹备期。对尚未具备成立条件的,可由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待条件具备后再登记。对乡镇、村区域内成立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免于公告。

四、加强领导,积极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一)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体系,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序发展。各市、县民政、农业、渔业、牧业、林业、水务、供销、科技、科协等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效益农业,优化农业品种品质和布局的总体目标出发,制定本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区域特色、效果好,作用发挥突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具有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特点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使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结构、布局合理,协调有序发展。

(二)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举,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规范化建设。要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帮助和引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运行规范和管理制度,完善民主议事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等制度,使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不断提高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工作水平和管理水平。要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防止个别协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危害社会的帮会或宗族组织。对假借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之名开展非法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三)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经常关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和发展。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务、科技、科协等部门要在项目开发、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单位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实力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商务部门要优先协助其拓展境外相关市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申请刻制公章、进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开立银行账户,按有关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和税务登记,领购会费收据和发票等,均只收取工本费。要切实减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负担,涉及行政性和服务性缴费,要尽量减免。乡镇政府要积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使其健康发展。

(四)转变政府职能,让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参与更多的社会化服务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壮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充分利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让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参与更多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如参与制订农业发展项目的立项论证;参与绿色农产品和基地的推荐;参与农业龙头企业、名牌农产品评定的初审;参与农业产业政策、农产品发展规划、农业立法的制订和调整;组织农产品展示、展销、信息发布,实施农产品推介工作;组织农产品的标准制订、推广实施等。

(五)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典型经验,以典型引路,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发展。各地要选择一些发展较早,有成绩、有经验,且功能作用发挥较好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宣传的样板,以增强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认同感、归属感,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支持、参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良好氛围,从而推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整体水平的提高。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新时期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种崭新的组织形式,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动这项工作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新问题,促进我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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