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0年至2011年冬春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沧政办字〔2010〕199号
颁布日期:2010-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0年至2011年冬春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0〕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汲取“11.5”吉林船营区商业大厦和“11.15”上海静安区胶州路居民楼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消防安全实际情况,特制定《沧州市2010至2011年冬春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沧州市2010至2011年

冬春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汲取“11.5”吉林船营区商业大厦和“11.15”上海静安区胶州路居民楼火灾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要求,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面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向纵深发展,结合沧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规文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依法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集中消除和整改火灾隐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为建设和谐沧州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市政府成立今冬明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赵义山同志任组长,市政府王彤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党委成员靳振林同志、市消防支队刘宝华支队长、周长生政委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直各部门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同志。领导小组在市消防支队下设办公室,刘宝华支队长任组长,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整治范围及检查内容

(一)整治范围

1.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地下建筑;

2.商场、市场;

3.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光荣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汽车加油加气站(点)、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等易燃易爆单位;

5.在建工程的售楼处、施工工地、工棚和集体宿舍等临时性建筑;

6.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

7.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8.公交公司、客运车站和出租车公司;

9.夹心为可燃材料的轻钢结构建筑物。

10.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建筑物,特别是有周末办学单位(场所)的综合楼;

11.其他隐患突出的单位或场所。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办理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手续;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办理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是否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是否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定期组织灭火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检查“四个能力”建设“明白人”是否持证上岗、“三支队伍”是否出动及时;

3.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避雷设施是否年检;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定期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现象;是否改变防火分区和占用防火间距的;

5.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违章动用明火现象;

6.在建工地是否按要求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火栓,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在建工地分开设置,是否存在违章用电用油用气现象;

7.综合楼内各单位是否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维护管理;是否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设置有周末办学性质的儿童活动场所;

8.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企业是否配齐配全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电器防爆是否符合要求;

9.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能够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

四、整治措施

各地在治理工作中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按照“十条刚性措施”,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予以查封。

(二)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或者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拒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违法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拆除,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拒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予以查封。

(六)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留宿人员的,立即清理,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九)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线路的设计、铺设、维护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十)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挂牌督办,督促整改。

五、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2010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各级政府、部门结合本地、本行业、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整治的重点和要求,召开社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部署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悬挂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营造浓厚氛围。

(二)排查摸底(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分类统计市直社会单位的数量、名单、规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商场由市商务局负责;市场、宾馆、饭店由市工商局负责;学校、幼儿园和周末办学机构由市教育局负责;医院由市卫生局负责;养老院、福利院、光荣院等由市民政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由市文化局负责;汽车加油站、石油库、石油化工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在建工程及高层、地下建筑由市建设局负责;公交公司、客运车站和出租车公司由市交通局负责;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和综合办公楼由市消防支队负责。各有关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社会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并于12月10日前,将统计表加盖公章后报至市专项整治办公室(联系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指导科王洪彬,联系电话0317-5636626)。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分工,分类统计本辖区治理范围内的社会单位底数,并由各消防大队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凡因漏报、瞒报等造成统计不实,未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由负责统计的职能部门负主要行政责任。

(三)自查自纠(2010年12月11日至12月20日)。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广泛开展达标建设。各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四个能力”宣传挂图,各类小场所要悬挂张贴“一懂三会”宣传挂图。要对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排查,通过排查,及时发现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确保重点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四个能力”全部达标,公安派出所列管的重点单位80%达标(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见附件)。

(四)全面排查(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31日)。各职能部门是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行政管理的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辖区消防监督管理的主体。各部门应主动与消防机构联系,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消防机构应全力配合各部门的检查工作。凡因各部门不主动组织专项行动,所属系统、行业内的单位由于检查不到位发生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各部门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凡因在各部门组织的专项行动中,消防机构不积极配合,或消防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质量不高、处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发生较大以上或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此外,各级消防机构应结合辖区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特点,进一步加强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整治期间,各地要组织公安、文化、安监、工商等部门,集中开展夜查行动。贯彻“从严、从紧”的指导思想,集中力量围剿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有效打击消防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平安。

(五)考评验收(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5日)。市政府将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考核验收组,对各地、各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考评,并排名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科学研判。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清醒判断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目前已进入冬季,风干物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加,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人流、物流集中,各种庆祝集会频繁,火灾事故隐患增多,防控难度加大,消防安全形势将更加严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协同防控,严格执法。各级公安、消防、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整治情况,协调解决部门配合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落实“十条刚性措施”,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单位和场所,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该关停的必须关停,该取缔的必须取缔。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整体合力,组织消防、治安、法制、督察等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实行多警联动,联合开展行动,切实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大合力。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开设专栏,公布专项行动的整治范围和整治措施,曝光重大隐患,跟踪报道整改进度,形成浓厚的舆论监督氛围。要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六进”活动,组织消防宣传小分队,利用消防宣传车、宣教设备深入劳动密集型企业、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区开展面对面宣传。要大力推进消防宣传橱窗、消防安全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打造固定宣传阵地。要向社会各界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信箱,受理群众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依法查处,切实打一场火灾隐患整治的“人民战争”。

附件:1.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

2.社会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3.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附件3:

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单层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设在建筑物地下室及四层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中央驻冀机关单位。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县级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企业;

2.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和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城镇规划区内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其它区域的一级加油、加气站;

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固体300公斤以上、液体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2.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2.城市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

8.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医药、机械制造、烟草、纺织、制革、造纸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业企业;

2.营业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金融机构。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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