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邯政办字〔2015〕35号
颁布日期:2015-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临时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要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明确承担临时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

二、明确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政策。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完善工作措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中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具体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对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进一步明确细化。县乡两级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所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便民服务平台,都要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规范受理程序。

四、加强资金保障。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县(市、区),经当地政府批准并按程序向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备案,可调剂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承担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要加强救助工作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好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县级民政部门要发挥临时救助牵头部门作用,按照托底线、救急难的原则,做好临时救助审批和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保障。各级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规定,认真履行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所担负的职责,并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工作,加快实现与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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