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3)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监管,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45号),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务必高度重视。土地变更调查情况显示,2012年度我市违法用地数量依然较大,形势不容乐观。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清当前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要求上来,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深入扎实推进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坚决把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查处到位,确保实现“零约谈”、“零问责”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邯郸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对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经费,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亲自部署、亲自检查,切实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确保执法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严格整改查处。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和整改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深入扎实实施整改,并确保按时整改到位。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必须追究到位,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检查指导,对重大典型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严重地区按规定进行警示约谈,对整改查处不积极、不到位的地区,暂停办理用地用矿审批、扣减用地指标。
四、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市国土资源局是组织开展此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肃认真组织数据填报,逐级审核把关,所有上报数据必须经当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把关。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现场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动态监管和源头防控。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推进2012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切实纠正“重卫片执法、轻日常执法”的倾向。要以违法违规易发高发地区为重点,加强动态巡查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努力将违法违规案件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坚决把违法违规数量降下来,促进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正常稳定。
附件:1.邯郸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2.邯郸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1日
附件1
邯郸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武卫东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肖阳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鲁自重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张书宽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巧凤市监察局副局长
贾文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建春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张书宽同志兼任。
附件2
邯郸市2012年度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检查结果,评估一个地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县(市、区)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二、检查对象及依据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本次执法检查以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和本方案为依据;《规范》与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2013年6月,按照部、省要求,部署全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二)传发图件数据。2013年6月,下发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6月,下发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
(三)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2013年6月至7月,各县(市、区)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图件,核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疑似违法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逐一判定图斑性质。对日常工作中尚未查处到位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改。
(四)填报数据。2013年8月10日前,各县(市、区)利用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根据图斑核查结果和案件查处结果,填写有关表格(具体表格样式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提供为准)。
数据填报、统计、排序的县级行政单元与土地变更调查县级行政单元一致,将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予以设定。
(五)市级督查和警示约谈。依据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和整改查处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和指导,确定警示约谈对象。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
四、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停止执行“6·30”政策。凡是在2012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全部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2.取消实地伪变化(即非新增建设用地)填报选项。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是经变更调查已认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核查后不得认定为实地伪变化或非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将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3.农村宅基地和采矿用地。对符合“一户一宅”等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4.检查(监测)时段。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5.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6.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计入所在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县(市、区)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视情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7.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用地。依据相应试点政策,判定试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用地手续栏目中填报有关批准手续,同时在试点类型栏目中标注相应试点类型,并填报增减挂钩项目区批准文件号。
(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合法、违法、伪变化图斑的判定标准。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矿业权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对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依法办理延续登记且登记机关受理的,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违法图斑。
伪变化图斑是指图斑中心点坐标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在2012年未发生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图斑。
2.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方式。对于违法勘查开采行为,采取立案、非立案处理、不处理等三种处理方式。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处理;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为非立案处理;不处理是指对于历史遗留的开采痕迹,停采多年已经自然恢复,无需处理。非立案处理、不处理必须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五、上报成果
(一)纸质报送内容。各县(市、区)报送的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包括工作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矿产卫片图斑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和《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
(二)数据填报要求。各地必须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填报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类数据。上报的各类数据统计报表,纸质文件须与电子数据一致。纸质文件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逐级上报。纸质报告及相关数据报表一式3份。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联系人:刘文华,电话:8090299;
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联系人:成亮夺,电话:8090191。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