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 文号:廊政〔2012〕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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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201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廊坊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是指现有工业企业围绕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调整我市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推动工业由小变大、变强具有重大作用的技改项目。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现有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检测、研发和管理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现有生产线的改建、扩建;
(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者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
(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者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者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三条为加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市本级财政每年根据财力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适度增加,主要用于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补助;各县(市、区)政府相应单独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配套省、市技改专项支持本县(市、区)技术改造工作。
第四条为强化技改项目的示范性和带动性,每年将依据国家和省政府产业政策导向,编制《廊坊市重点产业年度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
第五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项目备案
第六条项目备案权限。对不使用政府投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不在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技改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一)现有汽车和车用发动机、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等不在核准目录内的项目,由市或者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煤化工项目,国家重点调控的涉及钢铁、玻璃、焦炭、铁合金、造纸、电石等行业不在核准目录内的项目,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备案: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或者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3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由市或者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印染、粘胶纤维、轮胎、农用薄膜等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须省级备案的项目以及新增年耗能1万吨及以上标准煤的改扩建项目,由市或者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四)除以上三项规定以外,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或者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备案程序。技改项目备案采取书面形式申报。
(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经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由市或者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二)收到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次告知企业,要求补齐、补正,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在材料齐全后,一般项目2个工作日、重大项目3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者上报的决定,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对同意备案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出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
(四)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备案的项目以汇总表形式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八条项目备案效力。
(一)通过备案的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周期为2年,主要审查企业是否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年审手续,未经过年审或者年审未通过的项目,其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
(二)对因特殊情况没有按时竣工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限为1年,到期未办延期手续的原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
(三)企业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未经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重点技改项目申报和选择
第九条申报市及以上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导向目录》;
(二)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好,具备项目实施能力;
(三)已获核准或者备案,并具备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环评、节能、城市规划等批复文件,项目实施企业在银行资信良好,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已开工建设,或者当年基本能开工建设;
(四)同一企业每年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
第十条申报市及以上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河北省重点产业年度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以及《廊坊市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重点,制定发布下一年度《导向目录》,组织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二)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导向目录》和申报要求,组织企业填报《廊坊市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有关文件,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土地、规划、环境评价、节能评估等有关批复文件,招投标核准和招标投标实施情况的有关文件等书面材料;
(三)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书面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经筛选、汇总后,提出项目申请建议,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并建立本年度技改项目库;
(四)推荐报省及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省《导向目录》,从进入技改项目库的项目中择优向上推荐。
第十一条重点技改项目确定。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技改项目库中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内容和产业政策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商市财政部门后,确定本年度市重点技改项目初选名单;
(二)市重点技改项目的选择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对初选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研究提出重点技改项目名单,报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经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期分批下达市工业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导向计划。
第四章重点技改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重点技改项目管理责任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相应责任,实行定期跟踪调度和进展情况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点协调推进主营业务收入超1亿元以及投资额超1亿元的技改项目,每季度对本市列入省年度重点技改项目计划的项目和市年度重点技改项目调度一次。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点协调推进主营业务收入超5000万元以及投资额超1000万元的技改项目,每月对本地列入省和市年度重点技改项目计划的项目调度一次。
第十三条市重点技改项目建设单位按季度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包括新开工建设、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设备购置、投资完成情况、竣工投产与验收情况等内容。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市重点技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市重点技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优先保证纳入国家和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建设用地。采用厂房加层、翻建等多种措施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实施技改项目的,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对获得技改专项资金支持的市重点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后,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竣工验收,保证项目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质量达产达效。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总结,报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所在地企业技改的好典型、好经验,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五章重点技改项目监督
第十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点技改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市重点技改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重点技改项目的组织协调,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市重点技改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发生重大调整后,应当及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研究决定是否继续列为市重点技改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市重点技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重点技改项目资格,暂停企业下一年度市重点技改项目申报:
(一)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扰民事件的;
(三)在项目申报、验收中不据实报送项目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的;
(四)根据当年目标考核结果,未按年度计划完成工程进度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
(六)违反国家、省、市关于投资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