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政办〔201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建立“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
关于全面建立“三个清单”制度
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2014〕2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市场监管清单、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个清单”)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通过全面建立“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监管职责制约监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实现廊坊“绿色、高端、率先、和谐”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实施范围
(一)市和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单位)及部门管理事业机构(单位);
(三)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四)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部门或单位。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设定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设立行政职权,对明确的职权事项,坚决落实责任。
(二)权责一致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行政机制;对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事业单位,明确执法依据、严格执法主体资格,推进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
(三)简政放权原则。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四)便民高效原则。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能,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动态调整原则。坚持与改革发展同步,及时调整行政职权、监管事项和负面清单,不断更新完善执法行政措施。
(六)公开透明原则。坚持把公开贯穿于行使行政权力、市场监管和经济发展的全过程,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三个清单”,充分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工作任务
通过梳理政府部门职责,分析履职情况和本地产业发展状况,研究提出职权清理意见,编制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监管清单及配套制度、产业投资禁入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三个清单”运行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立权力清单。由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级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建立权力清单,并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具体内容为:
1.梳理部门行政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按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1个类别(具体解释见附件1)对本部门(含内设机构、管理的事业单位)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本部门现有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在梳理部门权力的过程中,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要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保留事项的合法性;对属于部门工作职责、无审批性质的,要根据管理事项的性质,归入相应的行政权力类别中。
2.确定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在梳理行政权力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要求,对现有行政权力研究提出取消、下放、整合、转移、加强和提请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确定保留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予以取消;以部门“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权力,一律取消。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各类评优、评级、评比项目。加大对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重点领域审批事项的清理消减力度,进一步为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
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凡是能够下放的,原则上一律下放基层管理。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级行使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一般下放至县(市、区);凡是能够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下放的,原则上也下放至县(市、区)。进一步加大向城区和乡镇下放权力力度。
整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权力,但实际工作中存在职权交叉、管理分散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3)。
转移。对资质资格认定类事项和一些技术性、专业性审查事项及属于行业服务性质的职能等,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等社会组织承担。通过招标、评估等形式筛选一批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逐步加大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的力度。
加强。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重点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等方面提出职权加强的意见建议。
提请调整。根据改革的要求和工作实际,对属于上级部门的行政权力,研究提出提请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转移、整合、加强的意见建议,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4)。
3.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在梳理和清理规范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等11个类别,对确定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汇总,填写《廊坊市行政权力清单》(见附件2),形成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部门内部管理职权,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没有列入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一律不得实施;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着力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工作责任,规范自由裁量空间,研究确定履职程序、办理期限和具体承办机构等,编制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示例见附件5)。权力流程图要细化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批复等具体环节,对涉及同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担的,要明确前后关系;对涉及上下层级共同实施的,要明确各层级及相关部门受理、审核、时限要求等内容。
(二)建立市场监管清单。由市工商局、市编办牵头,各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上级授权,对确定的监管事项逐项列出监管清单(见附件6),并建立健全配套制度,配套制度包括:
1.建立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和经营事项对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划分不同类别,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建立协同监管制度。通过各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线索共享,实行“一家发现,抄告相关,协同监管”,发挥部门监管合力、提高协同监管执法能力,形成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3.建立信用约束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披露和运用制度,完善失信惩戒、联动响应等机制,实现跨部门、多领域的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
4.建立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制度。按照行业分类培育示范性社会组织,引导行业协会规范发展,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强化对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监督。
5.建立监管记录制度。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探索建立综合网络监管平台,及时将各职能部门形成的监管信息数据录入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监管和执法办案的全程信息化、标准化,全面提升监管的科学化水平。
(三)建立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市发改委牵头,根据上级政府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关要求和地方产业发展需求,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编制全市统一的禁止投资产业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列入禁止目录的,全市行政区域内一律不得准入;列入核准目录的,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构核准后,方可准入;未列入目录的,一律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不再核准。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做好行政权力“清理”和“监管”的有效衔接,在清理行政权力的同时,提出加强监管的标准,明确相关领域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避免“监管真空”和服务缺位,加快实现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同时,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既防止监管缺位,又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真正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
(五)建立“三个清单”运行制度。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三个清单”和运行流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职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各级政府完善对权力行使情况的检查评估机制,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力度。
五、工作步骤
建立“三个清单”制度工作从2014年8月下旬开始至2014年10月底结束,分为自行编制、集中审核、审定确认、公布实施四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为:
第一阶段:自行编制(8月22日至9月10日)。各级各部门开展职责梳理,编制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监管清单及配套监管制度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7)。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及书面自查报告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监管清单及配套监管制度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本级工商部门审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统一的禁止投资产业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与指导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审核(9月11日至10月8日)。机构编制部门、工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各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并反馈部门。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部门报对口上级部门征求意见。
第三阶段:审定确认(10月9日至10月20日)。各部门根据审核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后,再次将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监管清单及配套监管制度报本级工商部门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和工商部门审核无误后统一提交本级政府审定。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交本级政府审定。
第四阶段:公布运行(10月21日至10月25日)。“三个清单”和流程图及配套制度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正式对外公开。先由各级政府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通过政府信息平台、政务公开栏、报纸专栏、办事指南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三个清单”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程,也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的突破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三个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是建立“三个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挂帅,组织专门力量,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各牵头部门与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确保市、县、乡镇(街道办)“三个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全面协同推行。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工商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联络机制,指导督促各部门报送材料,组织开展审核、公开工作,并做好清单公布后的后续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与行政权力清单、监管清单的衔接工作;监察机关要查找“三个清单”中的廉政风险点,实施重点监控,并加强推进“三个清单”制度情况的行政问责;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职权设立的合法性审核,确保“三个清单”的全面、真实、合法、有效。
(三)形成上下联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面部署、分步推进、重点突破、依法实施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各部门在做好本部门“三个清单”制度建设,认真研究职权下放事项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做好所属县(市、区)部门权力事项的比对和规范工作,明确本系统职权事项的名称、归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等口径和标准,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的职权体系。
(四)严格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立“三个清单”制度的督导,建立常态化和长效性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督促其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搞形式、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坚决纠正。市政府将适时对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对组织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进行行政问责。
附件:1.廊坊市行政权力类别说明
2.廊坊市行政权力清单
3.部门职权交叉分散事项表
4.提请调整的行政权力目录
5.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示例)
6.廊坊市监管清单
7.XX(部门名称)行政职权清理自查报告(格式)
附件1
廊坊市行政权力类别说明
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参照《河北省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2014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填写。目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待全面清理后,将事项列入相应权力类别,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二、“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
三、“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六、“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
八、“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九、“行政监督”,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重点是年检年审、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或下级单位的考核。
十、“其他行政权力”,指以上类别以外的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廊坊市行政权力清单》填表说明
一、“行政权力类别”指“项目”所属的行为类别,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和其他行政权力。
二、“项目编码”。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使用001—099号段,行政处罚使用101—199号段,行政强制使用201—299号段,行政征收使用301—399号段,行政给付使用401—499号段,行政裁决使用501—599号段,行政确认使用601—699号段,行政奖励使用701—799号段,行政监督使用801—899号段,其他行政权力使用901—999号段。
三、“项目名称”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机构编制方案)或其他有效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行政权力的规范名称。
四、“实施主体”指行使此项行政权力的部门。
五、“承办机构”指具体承担此事项的机构,包括本部门机关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和委托单位等。
六、“实施依据”指“项目”设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效规范性文件,需具体到条款和内容(包括发布时间、文号等)。
七、“实施对象”包括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八、“办理时限”包括“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两类。“法定时限”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完成时限。“承诺时限”指部门对外承诺的比法定时限更短的完成时限,如有,则填“承诺时限”;如没有,则填“法定时限”。两类均无,则填“无”。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指是否收费以及收费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的填“否”,收费的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
十、“强制种类”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十一、“备注”。表一至表十所填行政权力,如需调整的,请在“备注”栏填写调整的方式及理由;所填内容若涉及密级事项,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并按涉密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鉴于表格所需信息量较大,请在电子版表格中填写完整后再打印纸质版,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
《部门职权交叉分散事项表》填表说明
一、“事项名称”指对有关交叉分散职权的统称。如医疗保险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等。
二、“涉及部门”指涉及交叉分散职权的实施机关。
三、“具体职权”指有关部门在交叉分散事项中所承担的具体工作。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四、“实施依据”指“项目”设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效规范性文件,需具体到条款和内容(包括发布时间、文号等)。
五、“处理意见”指本部门解决职权交叉分散问题的意见,包括具体的措施、方式、步骤等,并充分说明理由,可另附页。
六、填报内容若涉及密级事项,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并按涉密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鉴于表格所需信息量较大,请在电子版表格中填写完整后再打印纸质版,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
《提请调整的行政权力目录》填表说明
一、“实施部门”指目前实施该项职权的部门名称。
二、“职权类别”指“项目”所属的行为类别,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指导、行政确认、行政监督、其他事项。
三、“项目名称”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机构编制方案)或其他有效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职能的规范名称。
四、“实施依据”指“项目”设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效规范性文件,需具体到条款和内容(包括发布时间、文号等)。
五、“调整意见”包括取消、下放、整合、转移、加强等。
六、“主要理由”指提出该调整意见的主要原因。
七、填报内容若涉及密级事项,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并按涉密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八、鉴于表格所需信息量较大,请在电子版表格中填写完整后再打印纸质版,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
《廊坊市监管清单》填表说明
一、不涉及审批的一般经营事项,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日常监管;
二、经营事项涉及审批的,原则上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三、经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同时,依照行业监管分工原则,由该经营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四、同一市场主体从事两个以上经营事项,涉及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的,按照执法资源配置的不同,由已经建立相应专门执法队伍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附件7
XX(部门名称)
行政职权清理自查报告
(格式)
一、开展职权清理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展职权清理的做法、措施以及相关机制建设等情况。
二、履行主要职权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职权配置情况。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赋予本部门的职权情况,近年来取消、转移、下放职权情况,优化职权运作流程情况。
(二)现行职权情况。主要是指部门“三定”规定的主要职权的履行情况,对本部门“三定”规定主要职权进行逐项说明。
(三)存在问题。主要是指本部门在职权配置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履行职权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原因分析。
三、转变职能的意见
(一)职权调整。主要是指取消、转移、下放、整合和加强职权的总体意见和目标。
(二)提请调整的事项。对于上级对口部门的事权,特别是行政审批事项,认为应当进一步取消、转移、下放、整合或加强的,提出具体的调整意见和有效措施,并充分说明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三)加强监管。主要是指提出加强监管的标准和办法的总体意见和目标。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