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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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唐政办函〔2013〕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唐山市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
唐山市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2〕9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10号)精神,确保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河道管理体制
健全河道管理体系,强化依法治河法规支撑,制定、完善、落实河道管理相关规定。(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陡河、还乡河、沙河和跨县(市)区河道重要河段及县(市)区之间边界河道的规划和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所属河道的日常管理、行政执法、规费征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自2013年起,河道管理体系建设将纳入水利改革发展考核范围。(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二、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汇水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主要行洪河道、跨设区市河道重要河段和设区市之间边界河道管理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部门组织划定,报送省政府审批。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管理范围进行管理。(牵头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汇水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已进行确权划界的按规定的管理范围进行管理,未进行划界的河道、河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管理范围确定;还乡河、沙河、陡河由相关县(市)区划定本辖区内河道管理范围,报市政府审批,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汇水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管理范围报各县(市)区政府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内汇水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的竖桩标界工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工作指导。(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清除河道行洪障碍
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河道清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函〔2013〕64号)要求,制定本辖区内河道清障方案,明确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加快河道行洪障碍清除工作,确保按要求的时间完成清障任务。建立清障工作长效机制,加强督导检查,清、建、管有机结合,防止边清除边设障。(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规范河道采砂行为
到2013年底前,分级完成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对未完成规划编制的暂停采砂审批。(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定期组织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行洪河道治理
对我市列入国家规划的主要行洪河道治理的滦河河道,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尽快施工,确保在2015年前完成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对列入国家重点治理的中小河流、重点河段,落实配套资金,加强项目监管,已开工的要加快工程进度,2013年汛前完工,发挥效益,已下达资金的抓紧进行项目法人组建、招投标工作,尽快实施,所有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任务。(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六、河道内村庄迁建
平原河道内和山区设计洪水位以内的村庄,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实施迁建,不能搬迁的,要切实完善紧急避险措施。(牵头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七、建立稳定投入机制
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足额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维修和管理。认真落实《河北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办法》。(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八、河道管理队伍建设
明确河道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编办,各县市区政府)
各地要充实河道基层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可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所需经费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中列支。(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重要水利枢纽、堤防和执法任务较重的区域,公安机关可根据任务需要设立警务室,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