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局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和规范农村经纪人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豫工商文〔2012〕54号
颁布日期:2012-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工商局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和规范农村经纪人的意见

各省直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

为了落实《河南省工商局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红盾计划(2012—2015)》(豫工商〔2012〕4号)的要求,做好国家工商总局把河南作为农村经纪人联系点的工作,依据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省人大《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的规定,现就我省加快培育发展和规范农村经纪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经纪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赖于农民的生产活动高度地融入市场。农村经纪人活跃在城乡市场、从事农副产品流通和信息传递,架起农民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促进传统的农产品生产与市场有效衔接,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脱节的问题。农村经纪人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员,开拓市场的宣传员,农副产品的推销员,连接市场的引领员的作用。

发展、规范农村经纪人,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所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本着为农民办实事、促进农民增收的原则,充分认识到培育农村经纪人的重要性,按照在“培育中发展,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创优”的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培育、发展和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农产品市场的地域性、季节性、气候性特征以及地区间结构差别较大的特点,决定了发展培育农村经纪人工作必须紧密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分地区、分类别对农产品市场结构、农村经纪人发展状况以及农村经纪人的业务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当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了解农民的需求和愿望,了解农村经纪人的诉求和困难。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围绕当地资源优势,制定具体措施。大力发展粮食、农副产品营销、农产品储存加工、农村劳动力、信息、农产品运输和储运等方面的经纪人,着力打造一支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农村经纪人队伍。按照《河南省工商局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红盾计划》的要求,通过2—3年的工作,全省108个县市全部建立农村经纪人联系点。

三、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培育、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工作思路开展农村经纪人的市场准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应政策,最大程度简化登记程序,对农村经纪人办理证照一律免收任何费用。率先建立农村经纪人联系点的基层工商所设立农村经纪人专管员和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鼓励农村经纪人依法加入专业合作社,指导帮助农村经纪人组建各类经纪组织。允许农村经纪人开展季节性、临时性的农产品经纪活动。对于初入经纪行业、经纪业务量较小、非常年性经营、在乡(镇)村集贸市场从事农副产品的农村经纪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可在一定时间内暂缓办理营业执照。鼓励支持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农村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由小做大,由弱做强。积极引导经纪业务量大、经纪范围广的农村经纪人设立经纪公司。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政策,鼓励更多的农民投身于农村经纪人行业。

四、加强服务指导职能,打造高素质的农村经纪人

目前,农村经纪人在我国农业经济领域中属新兴力量,发展水平不够高、经纪规模有限、组织化程度低、经纪行为不够规范等现象较为普遍。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努力做好农村经纪人的培育工作,会同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农村经纪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村经纪执业人员法律法规、合同规范、市场营销、执业道德等方面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指导农村经纪人开展品牌经营、特色经纪,指导、帮助农村经纪人注册商标。加强农村经纪人的信息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服务平台,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拓展农产品市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政策上对农村经纪人的发展进行扶持,在创立品牌、壮大规模上下功夫,推动农村经纪人由个体向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方向发展,着力打造出一批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高素质农村经纪人。

五、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鼓励农村经纪人发展的同时,要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管理。积极引导经纪业务量大、经纪范围广的农村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及经纪组织(包括农村专业合作社)内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并予以公示。加强农业经纪合同指导,监督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签名,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信用记录及档案,逐步完善农村经纪执业人员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机制。对于农村经纪人坑农害农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重点查处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违法经纪行为,保护农村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组织指导建立农村经纪人自律组织

针对农村经纪人经纪活动分散、流动性季节性强、规模小、信息闭塞等特点,在农村经纪人发展具备一定规模的县、乡,可以组织农村经纪人成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帮助农村经纪人交流和自律,帮助农村经纪人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

七、加强协作和信息反馈交流

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工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重会同农业、科技等部门对农村经纪人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引导规范其市场经纪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反馈,以利于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推广成功经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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