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汴政[2013]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我市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发展教育

坚持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支持并依法管理民办学校。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将民办教育纳入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支持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投资兴建一批高起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建立和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鼓励以冠名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组建开封市教育基金会,建立和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对捐赠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扩大捐赠渠道,减少环节,方便捐赠者直接向学校捐赠。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我市开展合作办学。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鼓励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二、支持民办学校做大做强

发展民办教育是吸收社会资本投入教育的主要途径。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通过重组、兼并、引进战略合作者等方式整合资源,壮大实力。鼓励民办学校组建教育集团,实行联合办学,形成和发挥品牌效应。教育部门要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扩充优质教育资源。在全市各类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建设中,要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幼儿园),引导形成一批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和参与我市实施的教育改革项目。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自2013年起,市财政每年从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并依法登记的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其新建、改(扩)建自有校舍幼儿园12个教学班,小学24个教学班,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36个教学班,且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奖励:幼儿园每个教学班2万元,小学每个教学班3万元,初中、中等职业学校每个教学班5万元,高中每个教学班8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设施的购置。市管学校的奖励,由市财政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县、区管理学校的奖励,由县、区政府参照此标准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

政府可为其选派一定比例的在册正式教师予以支持。

四、落实民办学校用地、建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用地方面:要把民办学校办学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整体规划。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划拨土地,应有偿使用土地的可协议出让。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或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用地)改作他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方面: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涉及基本建设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税费方面: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企业、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学校捐赠的财物,其捐赠支出部分可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公民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费办理过户手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民办学校在水、电、气、暖供给、排污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五、保障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益

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享有法律赋予的对其资产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有条件处置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各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六、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进修、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全市教育培训体系。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劳动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制度。委托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录(聘)用后,其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须为教师交纳社会保险金。

七、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学籍管理、表彰奖励、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

八、建立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加强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推行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九、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控机制

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财产权。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制度。设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基金。实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审制度,定期发布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审批机关应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宣传、收费、变更等行为的管理。建立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和治安综合治理机制。

十、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力度

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违规招生、财务制度不健全、违规收费、学费不入账、不足额出资、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虚假宣传、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合理回报获取不当等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办学的,按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长效机制的相关规定予以取缔。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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