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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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洛政〔2013〕64号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豫政〔2013〕15号)精神,结合洛阳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健全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可移动文物普查是通过统一组织、由专业部门采用现代信息手段集中调查统计的方式,对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掌握可移动文物现状等基本信息,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能够全面了解掌握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有利于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有利于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打造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实现“福民强市”目标中的积极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范围为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普查范围内的可移动文物进行认定、登记、信息录入,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副市长谭建忠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夕中、市文物管理局局长刘德胜任副组长,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广新局、统计局、宗教局、档案局、文物局、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市科协、人行洛阳中心支行为成员单位的洛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负责具体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刘德胜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认真做好本辖区的文物普查工作。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四、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13年5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晚12时。
(一)第一阶段:2013年5月15日至5月31日。主要任务是制定实施方案,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
1.对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各县(市、区)制定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组建可移动文物普查机构,编制并落实普查经费;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文物普查人员进行培训。
(二)第二阶段: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开展调查,进行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
1.开展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对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
2.文物认定:组织专家对普查机构所调查的可移动文物进行认定;
3.信息采集:普查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标准和规范,采集文物信息,进行整理、录入;
4.复查审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的普查数据和资料进行复查,确保真实准确,并报河南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主要任务是整理、汇总调查资料,建设数据库,公布普查成果。
1.各县(市、区)对普查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县(市、区)分别建设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
五、经费保障
此次普查所需经费实施分级负担。市、县(市、区)普查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数据填报和管理
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相关部门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6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